1.公众建议:《征求意见稿》中“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建议修改为“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依法审批”,理由是根据目前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现状,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已经集中到辖市、区行政审批局行使
市司法局采纳情况:同意采纳
2.公众建议:《征求意见稿》中“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日常监管”,建议修改为“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民办非企业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日常监管”,理由是民政局和市场监管局均负责市场主体相关登记工作,加上“民办非企业”可以对登记类别加以区别
市司法局采纳情况:同意采纳
公众提出的其他意见建议,市司法局按相关规定均给予了回复。在这次意见征集活动中,公众热情参与,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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