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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州两部门联合制定并启用新版《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发布日期?021-07-02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fontZoom(18)">?/a>?/a>導/a>〖/td>

为规范常州市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的“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住建局制定了《常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021版)》(简称《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于7?日起正式启用

《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制定依据《民法典》及有关国家政策要求并结合常州实际,在五方面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化房屋租赁行为,供房屋租赁当事人参考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合同示范文本将不再按成交方式区分不同版本,将自行成交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的租赁统一到同一版合同,将涉及经纪服务的内容纳入到经纪服务合同。二是示范合同内容更详实、细化。明确了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在租赁期限内单方面提高或降低租金、明确房屋转租和续租的条件和要求、同等条件下房屋优先承租权,合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三是约定条款更为具体、更有针对性。比如对于涨租、解除合同、押金收取及退还、优先购买权等内容都设定了专门的条款,通过明确的条款内容可以有效地引导当事人公平合理地缔约,引导当事人稳定租金和租期,尤其是对于保障在大多数情况下处于相对弱势一方的承租人非常有益。四是明确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要求。自合同签订之日?0日内,未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的由出租方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五是明示常州关于住房租住的有关重要政策,明确双方当事人送达地址及变更通知义务,更直接地引导合同当事人的租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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