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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4号(关于对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6-12-01浏览数:字号:〕a href="javascript:fontZoom(16)">?/a>?/a>導/a>〖/td>

经国务院批准,自12?日起对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详见财政部网站)。现就进口环节执行事宜公告如下:
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进口小汽车时,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填制报关单。自12?日起,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驻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小汽车,并且单台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报关单征免性质栏需填报“特案”。上述范围之外的进口小汽车,有关报关单填制规定不变、br />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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