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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武进区《武进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解
发布日期?015-10-22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fontZoom(18)">?/a>?/a>導/a>〖/td>
  为了健全和完善全民医保制度,进一步缩小了城乡差距,体现社会公平,改善民生、方便群众、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0?3日,武进区出台了《武进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016??日起,武进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将与常州市本级接轨,名称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原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相比,筹资标准略有提高,但是医疗待遇方面大大高于原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br />   范围和对豠br />   (一)本区户籍,未参加各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br />   (二)本区户籍,未参加各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8周岁以上,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非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非从业居民”):br />   (三)本区户籍,幼儿园和大专段以下在校学生(不含大专)以及其?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非本区户籍,在本区大专段以下学校(不含大专和幼儿园)就读的在校学生(以下简称“未成年居民”):br />   (四)本区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高校大学生”)、br />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从次年一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br />   符合参保条件并在出生之日?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未成年居民”医保待遇。已办理次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新生儿,出生之日起?个月跨两个年度的,医保年度按一个年度合并计算。新生儿出生已满3个月但不?周岁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未成年居民”医保待遇、br />   保险年度内增加或未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各类城乡居民(不含“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孤儿”、“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符合规定的新生儿),个人全额承担本保险年度应缴费用,在参保缴费次月起满6个月后享受由基金支付的医疗待遇,6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br />   具有劳动能力的参保居民实现就业后,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根据不重复享受待遇的原则,已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各类社会保险和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等待遇的人员,不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br />   筹资标准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本级和武进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015?05号)第二条文件精神,2016年度,“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50?人,“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50?人。参加居民医保的政府补助标准为每?50?人,当年居民医保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同级财政补足。今后根据全市统一标准调整筹资水平、br />   “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孤儿”、“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应缴费用由政府按不同人群筹资标准全额承担、br />   保险待遇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承担。对连续参保缴费?年且继续参保的人员,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当年基础上增?万元;中断参保缴费的,按重新参保处理,连续参保缴费年限重新计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恢复至重新参保当年的基准限额、br />   住院。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的起付标准,以及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之间由基金按比例支付的费用如下9br />   (一)“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住院起付标准为一、二级医疗机?00?次,三级医疗机构400?次;“老年居民”和“非从业居民”住院起付标准为一、二级医疗机?00?次,在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新北院区)、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常州市武进中医医院住院起付标准?00?次,三级医疗机构800?次
  (二)参保人员在一、二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医疗费用,“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由基金支付95%,“老年居民”和“非从业居民”由基金支付85%;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医疗费用,“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由基金支付85%,“老年居民”和“非从业居民”由基金支付75%、br />   门诊大病。参保人员患下列大病的费用,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享受门诊大病补助。补助范围包括: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治疗费和抗贫血治疗药费;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费和环孢素浓度测定费;恶性肿瘤化疗、放疗费;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药费、br />   一个年度内,门诊大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承?00?年的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费用,按住院结算办法支付、br />   门诊大病的待遇标准和结算办法,按职工医保门诊大病相关办法执行、br />   普通门诊。实行首诊和转诊制度,参保人员(“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除外)需要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除特殊情形外,应当在首诊医疗机构就诊,确因病情需要转诊的,须经首诊医疗机构同意、br />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自付累计满200元后,超?00元至1500元之间的费用,在首诊医疗机构就诊的,医保基金支付50%,按规定至二、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医保基金支?0%、br />   普通门诊统筹的补偿范围以及急诊抢救、转诊、异地就医等就医规则和补偿标准,除有特别规定外,均按照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相关办法执行、br />   门诊特定病。重症精神病以及患癫痫伴发精神障碍的,在门诊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每月?00元以内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对“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支?5%,对其他人员支付75%;白内障在门诊进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费用,?000元以内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对“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支?5%,对其他人员支付75%、br />   特药补助。患有HER2阳性乳腺癌、慢性髓性白血病及胃肠道间质瘤的参保人员,经有资质的责任医师审批认定后,使用规定范围内的特药,可按省统一医保结算价格(低于省统一结算价的按实际价格),由居民医保基金给予70%的补偿:
特药补助的审批、结算、管理等按武进区特药相关规定执行、br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按照《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执行、br />   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合规费用,按《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武进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办发?013?42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br />   参保人员所患疾病经本市相关机构确认符合市外转诊转院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市外转诊转院手续或符合急诊等规定的,发生的市外就医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规定的市内就医支付标准的基础上降?0个百分点、br />   参保人员所患疾病经本市相关机构确认不符合市外转院转诊条件或未经本市相关机构确认直接发生的市外就诊医疗费用(限住院、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照规定的市内就医支付标准?0%给予补助、br />   生育待遇。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年的人员,实行生育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年度内发生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中,住院分娩费用按住院结算办法支付,产前检查费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其中,符合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低?0%的,补足?0%、br />   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由参保人员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按规定结算、br />   参保人员市外转诊转院医疗费用,到转出医疗机构按规定结付;参保人员未办转院手续的医疗费用应在出院后,持相关凭证到武进区域内的镇医院(卫生院)或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常州市武进中医医院、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新北院区)、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审核结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按规定结算、br />   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后,在居住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外出期间发生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应在出院后,持相关凭证到武进区域内的镇医院(卫生院)或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常州市武进中医医院、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新北院区)、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审核结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按规定结算、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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