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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1??
常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nbsp;为切实加强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nbsp;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nbsp;本办法所称古树,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与科学价值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古树后备资源,指树龄五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
第四?nbsp;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应当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一管理、分别养护的原则
第五?nbsp;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辖市(区)管理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部门,在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所辖区域内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nbsp;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第七?nbsp; 鼓励和支持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八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养护
第九 市、辖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编制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规划,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范围
(一)确认为古树名木的,其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外?米的范围或树干范围线外扩15米的范围,二者根据具体情况取大值。四周都为建筑群体的,必须有一方的高度不得超过树冠边缘下线
(二)确认为古树后备资源的,其保护范围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5米且距树干不小于5~10米
第十?nbsp;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城市长效管理经费或同级财政预算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复壮、抢救、保护设施建设、宣传、培训、科研等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鉴定、公布:
(一)古树名木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经省、市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二)古树后备资源由辖市(区)管理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部门组织鉴定,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公园、广场、道路绿地及机场、铁路、公路、江河堤坝、水库湖渠、风景名胜区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其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本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span style="white-space:normal;text-indent:30px;">丈/span>)在居住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居住区所在镇(街道)为养护责任单位;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有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五)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所有者为养护责任人
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所在辖市(区)管理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部门负责协调确定
第十三条 辖市(区)管理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部门与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义务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原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告知辖市(区)管理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部门,并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做好养护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辖市(区)管理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辖市(区)管理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部门,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征得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后备资源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制定避让和保护措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征求辖市(区)管理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由辖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迁移申请,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迁移申请后,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审查同意迁移的,报省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nbsp;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