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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再次出台有关管理办法 让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步入信用时
发布日期?021-07-06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fontZoom(18)">?/a>?/a>導/a>〖/td>
  市财政局近日出台《常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与前期已经出台的供应商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代理机构记分管理暂行办法和采购人信用管理办法,共同形成常州市政府采购领域“承?信用”的“四位一体”闭环管理体系、br />   据了解,常州地区现有“江苏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江苏省评审专家库管理”的各领域评审专?300余人。《办法》对评审专家的定义进行扩充,除“库管专家”外,还将“自选专家”,即采购人按相关法律法规程序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也纳入信用管理范围。要求同步录入信息、同步参与评价、同步实行信用监管,拓宽了信用管理覆盖范围、br />   《办法》优化以往综合评价的单一考核体系,实行百分制考核、五星级评价,将评审专家失信行为分为7种严重失信行为和16种一般失信行为两个等级,量化每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评行为考核管理,加大对失信者的震慑惩戒力度、br />   对于一般失信行为,《办法》给予有效期内信用修复机制。在有效期内,有一般失信行为的评审专家公开作出信用修复承诺,并报送整改材料、提请修复信用,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可恢复被扣除的信用分,修复前不得有其他失信行为。通过“承?修复”双向机制,将诚实守信、公平公正转化为评审专家的自我履约意识,助力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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