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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
发布日期?022-09-02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fontZoom(18)">?/a>?/a>導/a>〖/td>

《常州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是市政府规章正式项目。为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和水平,按照《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要求,市司法局?022??日至31日期间向广大人民群众公开征求对《常州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意见征集工作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积极响应。意见征集期内,市司法局收到了人民群众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经归纳整理,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关于改变起重机械操作方式。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起重机械操作方式由司机室改为地面操作的,应当满足相应的条件,并由取得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的单位实施,按照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对上述规定,市民建议进一步明确改变起重机械操作方式的程序要求

2.关于安全评估的情形。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检验或者安全评估,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一)移装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二)整体倾覆的;(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单位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四)需要进行检验或者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对于上述规定中关于安全评估所规定的情形是否合理,相关单位建议进行修改

3.关于起重机械的停用要求。征求意见稿未对起重机械停用进行规定,有市民提出起重机械在停用期间应当履行相应的手续,建议增加关于起重机械停用期间的相关规定,以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

4.关于法律责任。相关单位提出,起重机械的作业人员是否经过教育培训、掌握岗位安全知识和技能,直接影响起重机械安全使用。征求意见稿对起重机械地面操作人员、遥控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进行了规定,为确保实施效果,建议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上述意见和建议,市司法局将会同起草单位共同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

在这次公开意见征集活动中,社会公众关心支持我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参与意见征集,对《常州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良好效果。感谢广大群众对政府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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