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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
发布日期?020-05-19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fontZoom(18)">?/a>?/a>導/a>〖/td>

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常州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有关规定,将常州市城管局起草的《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在常州市政府、常州市司法局等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意见征集工作得到了社会公众的积极响应。意见征集期内,常州市司法局收到了广大网民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常州市司法局会同市城管局及相关部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分析研究,对以下合理意见予以采纳

1.网友建议:增加对破坏城市绿化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的相关内容

市司法局采纳情况:同意采纳,经研究增加“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作为第七条第二款内容

2.网友建议:增加公众参与城市绿化的相关内容

市司法局采纳情况:同意采纳,经修改完善,拓宽公众参与城市绿化的方式:一是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赠、认养、冠名、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工作;二是鼓励市民利用庭院阳台等开展绿化,美化环境;三是要求城市绿化规划报批前,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四是规定,绿化建设项目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当设立告示牌,公示相关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3网友建议:第三十二条公园管理的相关内容不属于城市绿化的范围,建议删除

市司法局采纳情况:同意采纳,经研究将与城市绿化有关的行为吸收到禁止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中,其他公园管理相关内容删除

4.网友建议:建议增加损害城市绿化行为的处罚条款

市司法局采纳情况:同意采纳。经研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可操作性原则,对上位法进行了细化,规定造成绿化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并处损失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未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这次公开意见征集活动中,社会公众关心支持常州市城市绿化,积极参与意见征集,对《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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