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就业成本扣减
归纳意见:建议对该条款由二条归并成一条,表述清楚
采纳情况及表述:采纳。符合条件的申请或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按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其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按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扣减,其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二)关于购买服务经费
归纳意见:建议不要把购买服务具体标准比例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
采纳情况及表述:采纳。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相关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购买服务经费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专项经费中统筹列支
(三)关于就业成本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归纳意见:建议修改为“在企业等单位工作的,应提供劳动(聘用)合同、代发工资账户流水、工作单位出具的工资清单等材料”
采纳情况及表述:不予采纳。因代发工资账户流水只是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并不一定包括奖金和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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