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日,常州举行新闻发布会,宣传刚刚实施的《常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新办法规定,不交电梯费可能会成为被告。同样,维保单位如果被判不合格,也可能会被劝退、br /> 《常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从2013??日起实施。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安全主体责任,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维护保养等生产经营单位、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特别强调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
鉴于电梯使用单位责任主体的复杂性,特别是住宅电梯使用管理中所涉及的项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公司、业主委员会等多个责任主体,《办法》进行了综合定位,针对使用过程中的不同情况,将电梯使用环节的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到电梯使用过程中实际行使电梯管理权利、履行电梯管理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新安装的电梯尚未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物业服务企业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电梯的,应当协商确定其中一个或多个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未协商确定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督促其确定或直接指定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办法》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并订立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电梯维保单位发现电梯使用单位存在危及电梯安全使用行为时应当向监管部门报告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电梯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电梯运行维护费;不按规定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依法催收。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于电梯日常管理、日常维护保养及维修材料和检验检测等费用。电梯运行维护费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出现结余的,应当结转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电梯运行维护费管理使用情况依法接受监督,每年至少公布一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的收支及使用情况。另外,电梯维修、更新、改造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人士还表示,政府部门将进一步细化电梯维保单位维保质量考核方案,强化现场考核和用户满意度调查。对考核不合格单位,将建议其降级从业或退出电梯维保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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