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起草的背景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020年,《常州市关于进一步深化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民救?020?号)出台以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健全完善和实施,较好地化解了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在兜住民生底线、开展救急解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临时救助工作推进落实效果不好,救助对象审核把关过紧,救助标准偏低、时效性不强,主动救助不够,困难群众的获得感不强等问题。特别是前期,市主要领导在开展“四查一帮扶”走访过程中发现已经享受基本民生保障政策但生活仍然困难,或未纳入保障但可能存在特殊困难或风险的对象等。综合各方面因素,根据社会救助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民助?0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二、文件起草的过程
2020?2月启动《实施意见》修订工作,成立修订小组,明确任务分工,细化责任落实?021?月上、中旬两次召开《实施意见》修订工作推进会,在充分研究国家、省有关政策,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完成初稿起草工作?月下旬至4月上旬,市民政、财政部门又通过各自条线反复征求意见建议,其间,还学习借鉴其他省市开展临时救助工作好的经验做法,不断完善本市《实施意见》的修订工作。同时,也向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征求相关意见等。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拟?022??6日将《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一个月,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文件调整修订的内容
《实施意见》修订工作遵循“惠民、扩面、提标、优化”的要求展开;是继市两办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后,市级层面进一步细化政策的配套文件,也是坚持问题导向,对近年来临时救助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系统回应。针对上述问题,《实施意见》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调整修订
一是放宽了救助认定条件。救助对象分急难型救助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文件首次明确“急难型”临时救助不受户籍限制,非常州户籍居民由居住地所在镇(街道)实施救助,常州户籍居民则由户籍所在镇(街道)实施救助。对于申请临时救助中的支出型困难家庭在参照支出型困难家庭财产核定的基础上,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6897元)不作要求,综合衡量申请对象家庭的经济状况和收支出情况开展临时救助(家庭收入扣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和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后,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在省内首创新增救助项目,对“支出型”救助对象中的低收入人口,在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按相应的比例直接给予救助,一改之前,逢救必核,且救助标准低、申请过程繁琐、困难群众获得感不强等问题
二是细化了分类救助标准。针对支出型救助对象,且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低收入人口,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保目录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各种补充型医疗保险(含慈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给予临时救助。本年度内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在2000元至1万元(含)以内的,按40%救助;在1万元?万元(含)以内的,按50%救助?万元以上的,?0%救助。已按急难型救助对象身份给予救助的,同一事由就高不重复享受。(2)针对因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灾害或意外事故等费用支出突然增加导致严重困难的家庭,应结合申请人家庭收入、支出、财产以及困难持续时间等情况综合判定。视困难程度(严重困难家庭、特别困难家庭)及时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月低保标准的12倍?nbsp;
按以上救助标准上限实施救助后,基本生活仍不能缓解的重特大困难家庭,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适当提高救助额度。鼓励多方救助、多级救助、多渠道帮扶,尽力减轻急难型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生活压力
三是简化了申办确认程序。对于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要求各级民政部门简化办理流程,可不开展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审批前公示等,给予先行救助。对于支出型临时救的对象要规范执行相关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对已享受医疗救助的低收入人口,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积极推行只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一证一书”即可申请社会救助的做法,取消可以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以下证明材料。一次性临时救助总金额低?个月低保标准(含)的小额救助,各辖市(区)可委托镇(街道)审批。同时,对授权或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临时救助的地方,辖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指导
四是强化了相关保障机制。从“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联动机制”“强化资金保障”“完善监督检查”四个部分,强调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属辖区内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重大、疑难、复杂临时救助事项,辖市(区)民政部门要主动与派驻纪检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协调,采取多种方式对临时救助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等。对因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形成容错纠错和尽职免责机制,充分调动和保护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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