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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区住宅小区停车库(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
发布日期?011-12-22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fontZoom(18)">?/a>?/a>導/a>〖/td>

  近日,我局出台了《关于调整市区住宅小区停车库(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现将相关政策细节解读如下、br />   一、调整的原因
  我市?997年起对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棚车辆(包括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等)停放收费实行统一管理?4年来,劳动力成本的刚性增加和物价的不断上涨,但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一直没提,使得街道或物业企业的经济负担不断加重,招用车辆看管员的矛盾日益凸显。近两年?基层要求调价的诉求强烈,人民建议中也多次反映这一问题。对此,市物价局进行了广泛的调研。此次调研,市物价局共调查了荷花池街道和戚墅堰街道所属住宅小区的57个专人管理封闭式共有车库(棚),57个车库(棚)共停放车?180辆,每个车库车辆停放服务收入平均仅为9675元。目前街道和物业公司聘请的临时工,月工资?00元左右,与现行的最低工资线标准差距甚大。如按照正常用工计算,每个车库至少聘?名看管人员实行二班制管理,按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每?140元加三金(或五金)以及福利等计算,支付给每人每月的费用应该不低于1500元,这样每个车库就看管人员(2人)的支出将超过35000元,再加上日常维修费、自然灾害等损失的赔偿费、水电费和税金等,费用更大。市物价局在调研的基础上,2011??8日和23日分别在戚墅堰街道和荷花池街道组织召开了调整市区住宅小区停车库(棚)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座谈会,广泛听取了车主的意见,座谈会车主代表一致认为:10多年来,我市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并大大改善,在市场物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下,有必要适当提高我市小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以方便人民群众生活,确保车辆停放有序和安全,促进小区和谐稳定,车主代表对价格部门提出的调价方案表示理解和赞同。所以,市物价局在充分考虑我市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特别是考虑特殊困难人群的情况下,经集体研究并报政府同意后,决定?012??日起,调整市区住宅小区有专人管理的封闭式共有车库(棚)车辆(包括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等)的停放服务收费标准、br />   二、调整的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定价目录》;《常州市价格审批目录》;《常州市区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等、br />   三、调整的范围
  此次调整仅限于住宅小区有专人管理的封闭式共有车库(棚)的车辆停放服务,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住宅小区敞开式的无人看管车库不在调整范围之内、br />   四、调整价格有升有陌br />   此次调整后,自行车每??辆、电动自行车每月12?辆、二轮摩托车每月25?辆、小三轮车和残疾人车每月14?辆。车辆临时停放:自行车每?.5?辆,其他车辆每次1?辆。对低保对象和特殊困难人群(包括在领失业金人员、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无固定收入的重大残疾人、城?ldquo;三无对象等)凭有效证明减半收费。原收费并未对低保对象和特殊困难人群实行减半收费,这次新的政策明确减半收费后,这部分居民实际的收费标准是下降的、br />   对低保对象和特殊苦难人群的优惠政策,是此次调整中新增的政策、br />   目前的收?nbsp; 调整后的优惠收费
  自行?nbsp; 5?nbsp; 4兂br />   电动?nbsp; 8?2?nbsp; 6兂br />   二轮摩托?nbsp; 18?nbsp; 12.5兂br />   小三?nbsp; 9?nbsp; 7兂br />   残疾人用?nbsp; 12?nbsp; 7兂br />   五、区分电动车充电费问颗br />   停车库(棚)管理单位为车主提供电瓶充电服务,是满足车主需要或接受车主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其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按?ldquo;保本微利原则自主确定。各停车库(棚)管理单位应遵循车主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强对电瓶充电的管理,确保停车库(棚)和车辆的安全。也就是说,充电费和服务费不能捆绑收取、br />   六、广大市民可登录常州物价网(www.czwjj.gov.cn),在价格政策文件栏中查?ldquo;关于调整市区住宅小区停车库(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同时,对停车库(棚)管理单位不实行明码标价、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等违价行为可进行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58、/p>

常州市物价局

2011?2?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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