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常州市2015年取得地方立法权之后制定的第一部政府规章,对规范常州市规章制定,提高规章制定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国家对立法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完善立法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017年国务院修订了《规章制定程序条例》?018?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对制定规章听取特定群体意见提出具体要求?019?月,江苏省政府制定《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明确了规章立项条件、公平竞争审查、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立法后评估等多项制度
《规定》存在一些不适应、不符合立法工作新形势新要求的地方,需要与时俱进地加以修改完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完善立法机制,提高规章制定水平,适应形势下对地方立法的要求,修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补充和细化上位法新增的内容,《规定》的修订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按照市政府立法计划安排,自今年4月份开始,市司法局组织开展对《规定》的修订工作,起草了《规定》的修订稿、立法对照表等系列材料
二、修改的指导思想、总体考虑
《规定》修改工作遵循以下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加强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为依据,立足于既有制度框架,坚持问题导向,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推动行政立法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修改工作的总体考虑:一是体现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的有关要求,明确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二是加强规章制定程序的科学性。完善立项、起草、审查、立法后评估、规章清理等工作机制。将上位法有关要求体现到规定中,能够作出细化的,根据本市实际进行细化。三是坚持民主立法。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鼓励社会公众有序参与规章制定各个环节,确立立法基层联系点制度,推行立法协商
三、《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规定》修订幅度较大,除保留原基本结构框架外,大部分内容均作了修改或者调整,条文总数基本不变,但原条款删除了10条,新增?1条,部分条款作了调整合并。《规定(修订稿)》共六章,五十六条,分别就规章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立法后评估、清理等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围绕完善科学、民主立法的相关机制,推进立法程序精细化,规范“真空”地带,增强制度可操作性。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立法权限、遵循的原则及总体要求、政府及部门职责、社会参与等。本章修订时主要增加制定规章的总体要求,根据上位法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的有关精神,明确“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第四条);公众参与及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第六条);立法信息化有关要求(第七条)
第二章立项与计划。规定了规章制定项目征集、报请立项具体要求、立项条件、立项论证、计划拟定及实施等内容,加强了规章立项工作。修订的内容主要有:明确规章项目建议的征集方?第八?;明确报请立项的要求以及政府立法部门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制定规章项目的情?第九?;明确立项申请材料及期限(第十条);明确立项条件(第十一?;明确新增规章制定项目的处理(第十五条)
第三章起草。规定了起草单位的确定、公开征求意见、听证程序、报送送审稿的要求等。修订的内容主要有:明确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及采纳情况反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单位应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起草单位应当将收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第二十条);确立公平竞争审查,听取特殊群体的意见,重大利益调整论证评估机制(第二十一条);风险评估(第二十二条);完善听证制度,细化听证参与人的确定(第二十三条);具体规定起草单位报送的材料(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审查。规定了补正报送材料、审查标准、征求意见、立法协商、意见反馈、组织协调、提请审议等内容。修订的内容主要有:通知起草单位补正(第二十九条);完善审查标准(第三十条);缓办或者退回制度(第三十一条);完善征求意见制度,明确具体征求意见的对象、方式、期限等(三十二条);完善立法协商(第三十四条);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三十五条);建立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反馈制度(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决定和公布。规定了审议、公布和施行相关制度。修订的内容主要增加了审议规章草案时,由政府立法部门和起草单位的分工,以及对列席会议单位人员的要?第四十一?。增加了规章解读制度,明确规章实施机构或者部门应当在规章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规章进行解读(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解释、备案、评估、清理、修改和废止。明确规章解释、备案、评估、清理、修改和废止等内容。修订的内容主要有:完善规章解释制度(第四十六条);制定出台规章配套规定(第四十八条);规章实施后评估制度(第四十九条、五十条);完善规章清理制度(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完善规章修改、废止制度(第五十三条);增加规章数据库及动态更新制度(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附则。明确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执行(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的施行日期(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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