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范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修缮补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规范,结合常州市工作实际,制定出台《常州市市区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补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好地获取、理解政策信息,现对《办法》的出台背景目的以及包含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目的、br /> 历史建筑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传承价值,是优秀历史文化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承载城市发展历史的“活化石”。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至今,常州市公布了三批历史建筑,共96处?015??日,常州市成功申报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017??日,《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对常州市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017年住建部办公厅连续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尤显重要和紧迫、br /> 常州市历史建筑具有分布广、数量多以及修缮难度大、费用高等特点,需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尤其需要政府的正确引导、社会的积极参与。通过制定《办法》,明确常州市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补助的管理主体以及修缮利用的申请范围、申请程序和补助标准等,有助于鼓励广大民众积极参与保护修缮工作,深入认识历史建筑的文化价值,形成名城保护的社会共识、br /> 二、《办法》包含的主要内容、br /> 《办法》共20条,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修缮补助管理。本办法所称非国有历史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除国有产权以外的历史建筑、br /> (二)适用条件 适用申请补助的非国有历史建筑分两类情况: 一类补助的申请条件:是经专家评估认定需要大修的历史建筑,具体是指历史建筑处于损毁状态或者存在损毁危险,建筑物发生变形、倾斜、沉降,影响使用安全,建筑构架中主要承重构件残损,需要彻底整修等情形的历史建筑; 二类补助的申请条件:是日常维护性修缮的历史建筑,具体是指保护责任人按照历史建筑保护要求自觉履行修缮义务后,经专家评估认定不满足申请一类修缮补助资金要求的、br /> 本办法同时规定如遇突发事件或者发生重大险情的历史建筑修缮补助将按程序予以追加修缮补助资金、br /> (三)补助程庎br /> 《办法》第十一条至十三条,重点明确了修缮补助的申请材料、审核及审查程序、资金发放等修缮补助的具体程序,并对申请审核、保护措施制定及审查、修缮工程检查等作出具体要求、br /> 《办法》规定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须于每年?月底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修缮补助;每年10月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评估和集中审核,通过审核的,将列入下一年度的修缮计划;在修缮工程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修缮检查,经检查合格的修缮工程将按规定对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拨付修缮补助资金、br /> (四)补助标凅br /> 参照相关城市历史建筑的补助额度,并根据常州市的实际情况,按照历史建筑的建筑面积予以补助: 确定为一类修缮补助的历史建筑,每平方米不超过一千元,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经专家评估认定为以木结构为主修缮的历史建筑,每平方米补助不超过一千五百元,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br /> 确定为二类修缮补助的历史建筑,每平方米不超过五百元,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五万元、br /> 同一历史建筑五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修缮补助资金,因不可抗力导致同一历史建筑在五年内再次面临损毁危险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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