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相关机构收到分送的举报,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及时反馈统一接收举报的工作机构,不得自行移送、span lang="EN-US">
第十二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span lang="EN-US">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赶span lang="EN-US">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span lang="EN-US">
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告知、span lang="EN-US">
第十四条对于已经立案的举报事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不影响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调查处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span lang="EN-US">
第十五条被举报人应当依法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调查、span lang="EN-US">
第十六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span lang="EN-US">
对举报处理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严格保密、span lang="EN-US">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span lang="EN-US">
第十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应用,定期公布举报统计分析报告、span lang="EN-US">
第十八条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及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span lang="EN-US">
第十九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举报处理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各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4朇span lang="EN-US">30日前,向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举报处理工作情况。如遇重大事项,各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span lang="EN-US">
第二十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查实且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span lang="EN-US">
第二十一杠/strong> 经查实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予以奖励、span lang="EN-US">
第二十二杠/strong>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对举报处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立卷归档,留档备查、span lang="EN-US">
第二十三杠/strong>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保障举报接收、处理工作顺利进行、span lang="EN-US">
第二十四杠/strong> 违法违规使用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的举报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span lang="EN-US">
第二十五杠/strong> 以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信访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告知通过相应途径提出、span lang="EN-US">
第二十六杠span lang="EN-US">本办法自2022平span lang="EN-US">3朇span lang="EN-US">1日起施行、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margin-top: 30px;'>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顴/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