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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主城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9-13  浏览次数:  字号:〖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医疗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逐步完善,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但是仍然有少部分人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关于实施精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加快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意见》(苏人社发〔2016〕289号)文件精神,结合常州市实际,特制定本通知。

二、工作目标

《通知》有两部分工作目标:一是多措并举,优化城乡困难群众的参保工作,促使城乡困难群众应保尽保;二是做好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待遇的衔接工作,采取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等措施向城乡困难群众倾斜,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待遇水平,实现精准帮扶。

三、主要亮点和变化

1、优化参保工作。扶贫办和民政部门在确认城乡困难群众符合“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医疗救助对象”身份时,同步发放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告知书,由城乡困难群众签字确认,并将困难群众基本信息传递给人社部门,对人社部门反馈的未参保名单,采取电话、走访等方式精准宣传,实现城乡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情况的动态管理。

2、优化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待遇衔接。城乡困难群众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合规医疗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且超过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以及乙类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其中住院床位费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以内的费用,特殊医用材料单价为4万以内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现金支付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规定支付。

3、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水平。城乡困难群众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原来的2万元下调为不设起付标准,分段支付比例提高为:2万元以内,补偿50%;超过2万元至5万元之间,补偿60%;超过5万元至10万元之间,补偿70%;超过10万元,补偿80%。

4、提高医疗救助支付限额。对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及门诊大病费用的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调整为主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50%,调整前医疗救助住院和门诊大病的最高限额为5万元,调整后最高限额为12.5万元。

5、提高市外就医待遇。城乡困难群众因病情需要转至市外住院的,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市外转诊转院手续,未按要求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政策调整前医疗救助不予补助,政策调整后医疗救助按照规定的市内就医支付标准的50%给予补助。

6、市外就医费用“一站式”服务。对城乡困难群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市外就医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同时直接结算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待遇,实现“一站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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