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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溧阳在全省率先建立涉税执行案件征税协作机制
补上一年上千万元税收“缺口
发布日期 2022-07-26浏览数:字号:〕a href="javascript:fontZoom(16)">?/a>?/a>導/a>〖/td>

在执行案件中,申请人在领取执行款及利息之后,应当就利息部分纳税,但实践中,鲜有主动申报者。为此,溧阳市在全省率先建立了涉税执行案件征税协作机制,补上这一税收“缺口”。预计依托这一机制+span style="text-indent:30px;white-space:normal;">溧阳币/span>每年将征收到相关税款超千万元

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自然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今?月,溧阳市检察院检察官在履职中发现,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收到执行款的同时,还获得执行款利息46万余元,但他并未依法缴纳9.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检察官将该问题反馈给税务机关后,税务机关立即通知相关当事人,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当日就前往税务机关,缴纳了执行款利息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举一反三,溧阳市检察院排查了辖?020年以来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现多起申请人在领取执行款及利息后均未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针对这一问题,溧阳市检察院先后到法院、税务机关走访调研。据两家单位反馈,民间借贷执行案件中,自然人取得的执行款利息属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形,法院没有直接扣缴的权限,而税务机关也是按照“以纳税人主动申报为主”的原则进行征税,这就导致一部分个税征收存在监管“盲区”

为尽快补上这一“缺口”,溧阳市检察院专门撰写调研报告呈报地方党委政府,推动法院、税务部门联合开展行动

今年4月,溧阳市检察院牵头溧阳市法院、溧阳市税务局召开联席会议,达成共同治理利息税征收薄弱环节的共识。在此基础上,法院还与税务机关建立了涉税执行案件征税协作机制,明确自今??日起,在溧阳市辖区范围内,在法院执行案件中,所有自然人收取的执行利息款、财产租赁所得、股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等需要缴纳个所税,将由法院代为扣缴税费。同时,对于自然人不依法缴纳税款的行为,检察机关也可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向税务机关移交相关征税线索,督促税务机关及时征税

截至目前,依托行政公益诉讼职能,溧阳市检察院已向溧阳市税务局移?条征税线索;依托税法联动征收机制,溧阳市法院已向溧阳市税务局移?00多条征税线索,已征收到相关税?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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