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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的报告
发布日期?018-12-07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fontZoom(18)">?/a>?/a>導/a>〖/td>

2018?1?0日至12?日,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开展了《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是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旨在充分了解和征求社会各界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意见和建议

意见征集工作得到了公众的积极响应,征集期内,共收到广大网民通过电话、信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征集单位提出修改建议8条,针对常州实际情况,市政府法制办对相关反馈意见进行了分析研究,对以下合理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1.网友建议:明确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定义

市政府法制办采纳情况:同意采纳,经研究将该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2.网友建议:将第六章标题修改为:合法性审查

市政府法制办采纳情况:同意采纳

3.网友建议:增加决策监督内

市政府法制办采纳情况:同意采纳。增加两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决策内容和市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和实施应当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市政府、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或者决策实施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这次公开意见征集活动中,社会公众关心支持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积极参与意见征集,对《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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