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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修订后《常州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正式施
发布日期?021-02-07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fontZoom(18)">?/a>?/a>導/a>〖/td>

2?日,修订后的《常州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正式施行。标志着常州河道管理与保护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这是常州市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自1998?月颁布来第二次修订

修订《办法》共45条,《办法》在强化管理、简政放权等方面进行了新的立法实践

一是全面理顺河道管理体制。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的主管部门,结合常州实际对河道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制度作了规定。对市、辖市(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河道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

二是增设“河长制”专章。对总河长、河长的设立,各级河长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明确市、辖市(区)、镇(街道)三级设立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河长。要求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考核评价制度和公众参与信息平台,对河长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三是加大涉河事权下放力度。将原由市级管理河道24条(不含省下放)调整?条。具体为:澡港河、德胜河、北塘河、老大运河、南运河(不含武进段)和苏南运河。市管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的统一规划和技术要求,实施河道的建设、运行、维修、养护;其他河道由所在地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四是特别突出水文化保护传承。要求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河道水域和岸线资源的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保证水域和岸线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河道的保护,明确保护范围和标准,建立相关档案,对涉及河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挖掘、整理,保护和弘扬河道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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