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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1-01-31  浏览次数:  字号:〖

  背景

  为适应税收信息化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税收票证的规范使用和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江苏地方税收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等规定,制定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税收信息化管理省级大集中3.0系统的成功上线;信息管税的深入;同城通办的实行;网开发票的成功;缴款方式的多样化。

  修订提要

  主要增加电子票证概念;紧密结合省级大集中系统,对原票证管理制度流程进行了重新梳理优化再造;归并减少票证种类,适时调整票证的范围功能,再一次明确票证用于征收各项基金费;制定门临征收类票据的管理规定,保证税款及时安全入库,对POS机刷卡、 银行端查询缴款、 零余额账户缴款等新缴款方式使用相关票据的管理进行了规范统一;制定网上开票、 便携式征缴税款系统、 信用纳税换票、 使用电子章戳、 使用契税票证等新业务的票证管理流程。

  一、纳税人需要周知的注意点

  (一)电子票证

  电子票证是地方税务机关在江苏地税省级大集中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记录证明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电子信息,纳税人可据以打印纸质凭证。电子票证包括电子缴税(费)凭证、电子税收退还书。

  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纳税人电子缴款(退款)信息应完整、准确,能够及时备份、存盘,符合电子数据文件化管理的要求,具备按权限随时调取、查用的功能。

  第七条 电子缴税(费)凭证

  电子缴税(费)凭证是地方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证明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的电子信息,纳税人可据以打印纸质凭证。

  电子缴税(费)凭证供纳税人以电子申报纳税、个体户以信用电子纳税、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以明细电子信息导入等方式缴纳税款时使用。

  第八条 电子税收退还书

  电子税收退还书是地方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证明纳税人实际收到退还税款的电子信息,纳税人可据以打印纸质凭证。

  (二)电子票证纸质化

  网上打印缴款凭证、地税大厅换开纸质票证、企业缴款凭据开具流程

  http://www.jsds.gov.cn/

  1、点击“办税服务厅”

  2、点击缴款凭证出具,进入登陆页面。登陆方式分为软密码登陆和CA数字证书登陆。

  3、凭证打印

  用企业用户登陆后,进入用户操作页面。

  点击“电子缴款凭证打印”,进入打印数据查询叶面,通过输入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就可以查到符合条件的结果集。这时如果有查询的结果集,则以列表的形式展现出来。此时如果点击“查看”按扭,则可以看到一张没有红色章戳的扣款记录的页面。如果需要打印,则点击选择框,然后点击页面下端的打印按钮,进入打印界面,再点击打印按钮就可以打印了。

  4、重新打印申请

  如果需要重新打印完税证明,则可以点击“重新打印申请”。进入界面后,入查询条件,查出相关的数据集,页面以列表形式列出。

  (三) 税收票证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税收票证(以下简称票证)系地方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代保管资金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

  (四)现金完税证(便携式专用)

  现金完税证(便携式专用)是对税源零星分散和边远、水上等交通不便地区的纳税人,由税务人员或代征单位持专用机具当场收取现金税款时使用的一种现金完税证。现金完税证(便携式专用)设计为卷筒式简易完税凭证,由地方税务人员或代征单位运用“便携式税款征缴系统”开具,共两联,一联税务机关留存备查,一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

  (五)个人卡退

  第十四条  税收退还书

  税收退还书是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将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从国库退还给纳税人时使用的一种退库专用纸质票证。

  个人或个体纳税户无结算账户需办理退库业务的,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由国库直接退到个人的银行卡或存折。

  (六)开具完税证明须遵循以下规定:

  1.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其它相关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它相关部门经办人还须提供工作证);个人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地方税务机关通过税收管理信息系统核实缴(退)库电子信息;

  3.遗失完税凭证的纳税人申请地方税务机关补开相关证明的,除遵循以上规定,纳税人还必须先登报声明原完税凭证作废;

  4.地方税务机关在核实税款确已入库后,可向其开具完税证明;

  5.月末将纳税人提供的各项数据与完税证明存根联一起装订归档

  二、代征代售单位注意事项

  (一)票证章戳

  各种章戳要加盖齐全,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加盖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或代扣代征税款专用章。

  (二)票证领发

   用票人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的,必须持“票款结报手册”(领发双方各备一册)领取,当面共同清点后,领发双方交换“票款结报手册”,互为对方登记领发票证种类、数量、字轨号码及领发时间,在“票款结报手册”上共同签章。

  (三)代征代售单位结报

  第二十三条 纸质票证结报缴销。

  1、完税证结报:

  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收取税款后,有条件的按日汇解发送扣款,无法实现按日扣款的,汇解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票款于入库月份完成结报。

  2、印花税票结报:

  基层地方税务机关销售印花税票,应当按日汇解发送扣款,于税款入库月份在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税收票证-票证日常管理-票证结报-印花税结报”中结报。

  代征代售单位(人)销售印花税票,应建立印花税票销售账簿,逐笔或逐日登记,按期将销售印花税票的数量和销售金额汇总填制“票款结报手册” (领发双方各备一册),连同作废、损坏及未销售的印花税票,向基层地方税务机关票管人员办理票款结报。

  (四)票证损失

  新规定: 现金完税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空白或已填开的),税务人员或扣缴义务人每份赔偿300元。代征代售单位(人)按合同规定进行赔偿。

  旧规定: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空白或已填开的),税务人员每份赔偿50元,总额不超过2000元。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单位(人)、国库(银行)每份处罚200-300元或按合同规定办理。

  热点问题

  1、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能否网上打印?

  出于对数据安全性的考虑,只有对申请了CA软证书的个人才能网上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CA软证书的申请2010年我局已经做了试点,全面推广工作由税政二处负责和解答。

  2、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每人每年只能打印一次,如果有特殊需要可否解决多次打印的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5】年8号文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税务机关为每一个纳税人按其上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一张完税证明。如有遗失,登报申明作废后,可补打。一般情况下不能多次出具相同年份的完税证明,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变通的办法,如1-6月份打印一份,7-12月份打印一份。

  3、企业每年结报手续费时间?

  企业按年结算手续费,提出申请的时间为次年四月份起。

  4、网上打印企业缴款书是否可重复打印?

   可以重复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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