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精准执法和企业守法经营良性互动,常州市制定出台《常州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清单》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15个违法行为种类 《清单》适用于常州市范围内应急管理部门对冶金等工贸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医药化工企业以及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最近三年内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被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被纳入联合惩戒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外) 《清单》还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明确。对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照责令限期改正并立案、严格复查验收、形成调查报告、依法作出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等程序执行。确保在推进“放管服”、推行柔性执法的同时又严格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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