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nbsp;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
第三条(处理原则?nbsp;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nbsp;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协调机制,保障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做好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nbsp;城市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工作,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禁止行为?nbsp;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
第七条(行业自律?nbsp;建设、施工、物业管理等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督促会员单位加强建筑垃圾处理活动管理
第二?nbsp;规划建设
第八条(工作规划?nbsp;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并根据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第九条(设置堆放场所?nbsp;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辖区范围内设置建筑垃圾分拣转运设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辖区范围内设置至少一处建筑垃圾堆放场所
第十条(住宅小区垃圾堆放场所设置?nbsp;住宅小区至少应当设置一处建筑垃圾堆放场所。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将建筑垃圾堆放场所设置纳入工程设计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住宅小区应当在合理位置设置建筑垃圾堆放场所,并征求相关业主的意见
鼓励住宅小区设置密闭式建筑垃圾堆放场所
第三 源头管理
第十一条(源头减量减排?nbsp;市人民政府制定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目标,推进源头减量工作
鼓励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房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推广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促进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
鼓励和引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等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产生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设计、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中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并落实相关费用,监督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采取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承担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等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的首要责任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责任)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置以及污染防治措施,提高建筑垃圾现场再利用率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县级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处理方案应当包括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堆放、污染防治措施、回收利用等内容
鼓励以资源化利用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
第十四条(工程泥浆处置) 鼓励采取高效节能固液分离设施对工程泥浆进行固液分离,鼓励采用现场泥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等工艺,减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排放
第十五条(投放管理责任人?nbsp;装修垃圾实行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装修垃圾的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投放管理责任人;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为投放管理责任人;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本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三)公共场所、经营场所以及其他有关场所,管理单位、经营单位或者产权人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第十六条(装修垃圾场所要求?nbsp;装修垃圾的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设置建筑垃圾堆放场所,保持装修垃圾堆放场所干净整洁,对其采取必要的防尘、防渗等措施,并及时清运;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的,应当告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其指定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所
第十七条(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 装修垃圾的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投放管理责任:
(一)明确并公布装修垃圾投放规范、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
(二)对责任范围内的装修垃圾投放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督促装修垃圾产生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混入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三)对不符合装修垃圾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阻,投放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装修垃圾投放要求) 装修垃圾中的有害废弃物应当另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将装修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别袋装收集,并投放至指定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装修垃圾分类规范,鼓励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对可资源化利用的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投放;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引导
第四?nbsp;运输管理
第十九条(交付运输)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与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签订运输协议并将建筑垃圾交由其运输,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
第二十条(运输单位要求)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应当经过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运输要求?nbsp;从事建筑垃圾道路运输作业的车辆应当接入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监管指挥平台,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运输;
(二)车辆保持密闭,不得沿途抛撒滴漏;
(三)不得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
(四)不得超限、超载;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运输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以及合同约定,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指定的中转分拣场所或者资源化利用场所
第二十二条(联单制度?nbsp;实行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运输单位以及处置场所联单管理,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联动监督管理制度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明确联单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五?nbsp;处置利用
第二十三条(处置场所规划?nbsp;城市管理部门在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时,应当明确建筑垃圾消纳、分拣转运和资源化利用场所,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
建筑垃圾消纳、分拣转运和资源化利用场所建设,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四条(建筑垃圾现场处置?nbsp;鼓励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回收利用建筑垃圾。施工现场无法回收利用的,应当按照规定运输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进行资源化处置和再利用
第二十五条(处置场所设置要求?nbsp;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分拣转运和资源化利用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办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二)具备自动化程度高、能源消耗指标合理、排放达标、安全稳定的生产装备和辅助设施;
(三)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四)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垃圾消纳、分拣转运和资源化利用场所设立的其他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分拣转运和资源化利用场所
第二十六条(使用要求?nbsp;建筑垃圾消纳、分拣转运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受纳建筑垃圾,并保持相关设施、设备正常运行,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分拣转运场所的建筑垃圾应当分类堆放
第二十七条(资源化利用场所要求?nbsp;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污染防治措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应当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的来源、种类、贮存量、生产加工量、尾渣流向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扶持政策?nbsp;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制订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强制应用办法和激励政策,明确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使用范围、质量要求和最低应用比例
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设计招标时应当将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相关要求纳入招标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第六?nbsp;监督保障
第二十九条(宣传普及?nbsp;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增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意识,营造有利于开展建筑垃圾利用的社会氛围
第三十条(信息共享)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健全数字化信息系统建设,运用大数据平台获取的检测监控信息,加强建筑垃圾处理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发现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或者通报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联合执法?nbsp;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投诉举报?nbsp;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七?nbsp;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法律适用?nbsp;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应当由其他执法主体实施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责任) 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不履行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县级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监管人员责任?nbsp;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nbsp;?nbsp;
第三十六条(名词解释?nbsp;本规定中下列用语含义
(一)工程渣土,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二)工程泥浆,是指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以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三)工程垃圾,是指各类建筑构、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四)拆除垃圾,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五)装修垃圾,是指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第三十七条(经开区职责)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域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实施日期?nbsp;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草案)《/strong>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各地产生的建筑垃圾也日益增多,而目前我市没有相应的法规或规章对此进行有效的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问题、新挑战:一是各类建筑项目垃圾分类不到位,缺少分类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的强制性规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具体措施不健全、资源化利用率有待提高;二是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不明确,联动机制尚未建立,在实践中容易造成互相推诿;三是居民和单位装修产生的装修垃圾缺少具体的处置规范。在这种形势下,为适应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出台《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很有必要
二、《办法》主要内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起草,并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办法》共三十八条,主要内容有
1.《办法》的适用范围和概
《办法》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际,参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办法》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筑垃圾的基础上,将建筑垃圾区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以实现分类管理
2.实施建筑垃圾管理全过程管
对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排放、运输、综合利用等全过程管理进行规定。《办法》明确政府部门源头管理责任,细化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具体责任,对不同类别建筑垃圾提出了分类处理要求,还对运输环节进行了具体规定
3.加强装修垃圾管理
针对装修垃圾乱堆放、混入生活垃圾导致环境污染等问题,《办法》规定由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设置建筑垃圾堆放场所,并对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进行了分类明确。《办法》还对建筑垃圾堆放场所提出了日常管理要求
4.推进建筑垃圾的综合利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是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水平对于建筑垃圾管理有着长远的影响。《办法》规定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制订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强制应用办法和激励政策,以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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