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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
发布日期?020-10-10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fontZoom(18)">?/a>?/a>導/a>〖/td>

《常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列?020年度政府规章正式项目。为保障该立法项目的科学性、民主性,市司法局严格按照《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要求,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从2020??1日至2020??0日,共收到书面反馈函4份,各类建议意见25条。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的过程

(一?020??1日至9?0日,在常州市政府、司法局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对<常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及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对《办法》的意见

(二?020??1日,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部分辖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不动产登记机关、司法局就《常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的内容提出意见建议

二、公众意见概述、采纳情况及理由

在立法公众参与过程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如下

(一)关于地理信息产业化发展

归纳意见:《办法(草案)》第六条规定产业发展的相关内容,建议进行增加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增加“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相关企业建立地理信息产业教学、科研和培训基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理信息服务,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化发展”作为第二款

(二)关于信息共

归纳意见:建议《办法(草案)》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增加如何进行信息共享的相关内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和更新维护,有关部门应当将其获取的地理信息数据按照规定提供给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机构)”

(三)关于权利救

归纳意见:建议删除《办法(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该条规定是否有上位法依据,否则,有剥夺行政管理相对人救济权利之嫌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该条款为创设性规定,确有减损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之嫌,因此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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