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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
发布日期?013-01-04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fontZoom(18)">?/a>?/a>導/a>〖/td>

根据《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常政发?00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常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关于《办法》的框架内容

《常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紧紧围绕“安全”这根主线,重点从住宅电梯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责任主体及维修、更新资金来源、日常监管、应急处置等方面展开

二、关于住宅电梯安全的责任主体

要保障住宅电梯的安全使用,首先必须明确责任主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住宅电梯的使用单位是住宅电梯安全的责任主体,对住宅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住宅电梯的使用单位的界定方法,确保每一部住宅电梯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将住宅电梯安全的监管制度落到实处

三、关于住宅电梯的维修、更新资金来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2007年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电梯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按规定支出。《办法》中对住宅电梯的更新、改造、大修及紧急情况下的维修所需资金的来源仅作原则规定,具体操作办法将由建设、财政等职能部门会同质监部门协商决定

四、关于法律责

《办法》中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都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而作出的,不是新设的法律责任,只是对既有规定的强调和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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