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7日至6月26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开展了《常州市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社会各界对管理办法的意见和建议。
意见征集工作得到了公众的积极响应,征集期内,收到了广大网民通过电话、信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修改建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相关反馈意见进行了分析研究,对以下合理意见予以采纳:
网友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本市市区城市道路(含桥梁、街巷里弄、住宅区道路)、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开放式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应拆分为两款,分别对“城市照明”和“城市照明设施”进行定义。
第十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具体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工作”中的“招投标的方式”建议修改为“招标投标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因交通事故造成城市照明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中的“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建议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五章的名称罚则建议修改为“法律责任”。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纳情况:同意采纳,同时,网友提出的其他问题和建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均给予了回复。在这次意见征集活动中,公众积极参与,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