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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武进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解
发布日期?012-01-20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fontZoom(18)">?/a>?/a>導/a>〖/td>

  根据《常州市武进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武政发[2004]121号)和《关于调整全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武人社[2011]127号、武财社?01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武进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管理中心于2012??日制定并印发了?012年度武进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用于规范2012年度全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保证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优质、高效运行。现就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武进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br />   武进区城乡居民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户口在本区的所有农村居民和非农村居民均参加本保险。企事业单位中非本区户籍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与本区户口职工一样参加本保险、br />   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在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武进校区和江苏广播电视大学武进校区就读的在校大学生可以参加本保险、br />   新生儿在出生三个月内、退役士兵、农村居民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参加本保险、br />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医保(包括区外)不得重复参加。重复参保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医保待遇、br />   二、如何参加武进区城乡居民医保?什么时候可以办理?
  2011年年底集中办?012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投保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人员到村(居)委缴纳参保金个人部分,登记在册。重点优抚对象和低保、五保户免交参保金个人部分,所需资金由区、镇财政负责?012年度个人缴费?0?人、br />   武进两所高校在校大学生由学校另行在规定时间收缴保费,集中登记办理、br />   三、在哪些医院看病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的保障?
  1、区内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阳湖院区、武进红房子医院和武进妇婴医院均为武进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就诊医院,包括所属门诊部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区内可享受门诊及住院即时即报待遇、br />   2、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为: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本部)、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常州市第六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常州市和平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市外转院必须为三级医院本部,合资、合作科室、分院不在定点医院范围。参保人要求在区外医疗机构诊治的,应到区级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接受资格核准和如实告知。因急诊直接在常州市医疗机构诊治的,应凭急诊证明在三日内到所在镇医疗机构医保专管员处补办登记和告知手续。参保人可以享受住院补偿保障。当然了,参保人员因工作、出差、探亲、休假等期间异地发病时,属急诊的可在当地公立医院就医,如需转院,原则上转回本区定点医疗机构,如病情不能转回本区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在住院七日内,由参保人员家属凭急诊住院证明到所在镇医疗机构医保专管员处补办登记和告知手续。参保人可以享受住院补偿保障、br />   四、家里的老人,参加了武进城乡居民医保,可以享受哪些方面的补偿待遇>br />   武进区的老年人,参加武进城乡居民医保可以享受的医保待遇有住院和门诊补偿,符合重点优抚或医疗救助对象的实行二次补偿,以及双向转诊补偿优惠、br />   五、有哪些情况不能享受武进城乡居民医保>br />   以下几种情况明确不予补偿9br />   1、参保人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因违法犯罪造成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2、工伤、车祸造成参保人员的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3、因第三者造成参保人员的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依法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br />   4、怀孕、流产、堕胎及采取其他计划生育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
  5、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器官、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气功、按摩、家庭病床、健康体检、康复性医疗、非医疗性个人服务等项目的费用以及陪客费、营养费、救护车费、中药煎药费、点名手术费、交通费、出诊费等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br />   6、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br />   7、未执行本保险规定自行投医、自购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8、区城乡居民医保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费用、br />   六、住院及申请补偿时有什么具体的要求吗?
  在区内医院住院,参保人入院时必须出示参保卡登记入院管理。住院费用需全额支付。出院结账后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医保卡、门(急)诊病历、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住院费用原始发票直接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结算处填写《补偿申请书》进行当场结算、br />   在区外就医,参保人凭上述材料和事先办理的转院证明或急诊证明到户口所在镇卫生院结算点申请补偿,一般情况下,医保专管员在收齐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付医疗费用补偿金。对金额较小且无特殊情况的,实行当场补偿。经医保专管员和业务管理中心审核有疑问,暂时不能确定补偿金额的,亦会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br />   外伤病人住院,需填写外伤病人申请单,经医院调查核实,符合补偿条件后进入医保程序结算,出院后凭以上单据到所属镇卫生院结算处申请补偿,在公示7天后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结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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