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020?7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021?号)、《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018?1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武进区探索实践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形成《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
(一)目标任加/b>
建立以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保障的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在武进区试点基础上,2022??日起全市范围推开
(二)覆盖范図/b>
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二)筹资标凅/b>
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022年度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筹集标准?00?人年,其中,个人缴费30?人年、政府补?0?人年,医保基?0?人年
(三)失能评宙/b>
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经?个月以上的治疗病情基本稳定,并经我市失能等级评定为中度、重度失能的,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相应保障待遇
(四)待遇内宸/b>
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清洁照料、睡眠照料、饮食照料、排泄照料、卧位与安全照料、病情观察、管道护理、康复护理等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形式不同分为居家护理、养老机构护理、医疗机构住院护理三种形式
(五)待遇标凅/b>
按照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适度确定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标准,并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衔接
1.居家护理
?)生活护理兼顾专业服务和亲情照护需求。对需要护理机构上门服务的失能人员,每月可按约定获得护理机构派出的护理人员提供的上门服务。对有亲情照护需求的失能人员,亲情照护人员在为失能人员提供生活护理服务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可按中?2?日、重度失?0?日予以生活护理补助。专业服务与亲情照护生活护理补助,两项合并计算。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在支付时中度失能人员不超过900?月,重度失能人员不超?500?月
?)医疗护理对符合家庭医生上门预约服务中家庭病床建床条件并办理建床手续的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在限额内按比例进行补偿,限额标准?00?月,限额内的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补?5%,个人支?5%
?)护理辅具租赁补偿。为减轻失能人员日常生活照料必需且价格较昂贵的护理辅具的费用负担,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对护理辅助器具租赁在限额内按比例进行补偿,限额标准?00?月,限额内的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补?5%,个人支?5%
2.养老机构护琅/b>
?)生活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中度30?日、重?0?日标准进行补偿
?)医疗护理对符合家庭医生上门预约服务中家庭病床建床条件并办理建床手续的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在限额内按比例进行补偿,限额标准?00?月,限额内的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补?5%,个人支?5%
3.医疗机构住院护理
?)生活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中度失能24?日,重度失能40?日标准进行补偿
?)医疗护理属于基本医疗护理服务范围的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补?5%,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六)服务机构管琅/b>
符合长期护理保险管理要求的从事长期护理服务的护理院、护理机构,养老服务机构,设立专护病房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可提供上门居家护理或康复护理辅具租赁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协议管理,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服务范围、服务规范、支付标准、结算方式、违约处理等内容
(七)经办管琅/b>
医保经办机构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登记、基金管理、流程制定、失能评定、结算支付、日常监管等经办事务。在基金安全和有效监控的前提下,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充实经办力量,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参与部分长期护理保险经办业务,双方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
(八)监督管琅/b>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制度规范要求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健全经办规程和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及委托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方案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