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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9-20浏览数:字号:〕a href="javascript:fontZoom(16)">?/a>?/a>導/a>〖/td>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水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气象局、市台办、市电力公司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苏价服[2017]15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常州市物价局

2017??

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气象局、省台办、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016?56号)和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017?90号)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经研究,省物价局决定?017??日起,取?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降低3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放开11项经营服务性收费

对取消的收费项目,相关收费单位不得继续收取,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收费;对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省物价局将另行发文明确;对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应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原则,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或者合同约定价格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上述规定。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监管,研究制定相关的价格行为规范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规范相关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要及时调整更新收费目录清单,做好收费政策宣传和解读,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取消、降低、放开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

江苏省物价局

2017??8

附件

取消、降低、放开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

序号

收费项目

主管部门

执收单位

备注

(一)取消项目(4项)

1

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

经信

省电力公

含设备安装、维护、迁移和通讯等费

2

赴台申报、代办服务收

台办

省台湾同胞接待站

3

涉外婚姻代办服务收费

民政

涉外婚姻登记服务中心

4

人才中介服务收费

人社

省人才中介服务机

(二)降低项目(3项)

1

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

水利

水利工程交易机构

具体标准另行发文明确

2

产权交易服务收费

财政

产权交易机构

3

配图资料

住建

房产交易机构

(三)放开项目?1项)

1

水文专业服务收费

水利

水文水资源勘测机

2

消防设施检测收

公安

消防检测机

3

气象专业技术服务收

气象

气象技术服务机

4

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费

气象

气象技术服务机

5

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

环保

环境监测机构

6

车用CNG气瓶检验检测收

质监

检测机

7

安全防范系统检验服务收

质监

检测机

8

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场地训练收费

公安

机动车驾驶训练场地经营机

9

作品鉴定

新闻

鉴定机构

10

国际预科专修学院收费

教育

江苏国际预科专修学院

11

物品鉴定和认定收

社会认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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