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核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定于2019??日起施行。现将相关政策解读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
规划验线和核实工作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对建设工程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重要环节和法定程序,也是整个规划管理中重要的环节
在本《规定》实施之前,市自然资源局进行规划验线和核实管理依据为2009??日实施的《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常政办发?008?00号)?012年实施的《常州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常规规[2012] 4 ?以及2014年实施的《常州市规划局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规定》(常规规?014?号)。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常州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验线和核实工作逐步出现了管理粗放、责任主体不够清晰等问题,为适应城市的高质量、精细化发展要求,进一步提高规划核实的科学化、标准化水平,出台新的规划核实管理规定极为必要
为此,市自然资源局重新修订了《常州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核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制定依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三、主要内
本《规定》共24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规划验线采取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申报规划验线和核实的场地条件、时间节点和需提供的材料;规划验线和核实的内容;验线和核实允许的误差范围及超误差处理;配套市政设施和其他设施同步核实要求;测绘单位、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等
四、重点内
(一)理清验线中各方关系
一是明确验线的程序,规划验线作为规划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测绘单位各自的职责、规划验线程序与测绘现场作业的关系等重新进行了界定。二是明确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担建设项目验线测量技术服务。三是明确责任,本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线测绘单位、建设单位三方的权利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
(二)进一步完善规划核实的内容,实现规划管理的精细
为了切实体现规划核实是对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监督检查,本《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体现了管理的精细化,形成规划管理全过程的闭环,将核实内容明确为:总平面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单体、停车配建指标、配套市政管线工程五大类,并对每类内容的核实要求进行了细化
(三)提出配套市政设施和其他设施同步核实要求
由于规划核实允许分期进行,很多单位在主体建筑建设完毕后就申请规划核实,导致很多配套市政设施和其他设施落后于主体建筑交付,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本《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划条件或规划许可确定应当同步建设的市政管线及市政公用设施、公建配套设施等,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申报规划核实”。这条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建设的市政管线及市政公用设施、公建配套设施,不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发放的时间顺序,都应按规划条件要求的时序进行同步核实;二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既有市政公用设施、公建配套设施等建筑,又有其他类建筑,不允许撇开市政公用设施、公建配套设施先行核实其他类建筑
(四)与建筑面积承诺制改革相配套
建筑面积是规划许可控制的重要指标,也是规划核实的重要内容。按照《常州市市区建筑面积管理办法(试行)》(常政发[2018]108号),今后规划核实内容将包括建筑面积,对于超出申报建筑面积的,各有关部门需按规划认定结果补收建设规费、土地出让金或予以处罚,否则将不予办理规划核实手续。本《规定》明确了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将作为规划核实的前置条件。核实测绘报告根据房产测绘成果报告的内容,结合《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细则(试行)》(常自然资发[2019]22号)中面积折算要求,测算折算建筑面积
(五)规定了误差范围以及超误差处
为进一步规范验线和核实管理领域的自由裁量权,《规定》对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的核实允许误差范围进行了量化明确。《规定》明确建设工程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规划许可确定的指标超出规定的允许误差的,或在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但不满足国家、省、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视为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自行整改或经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规定要求涉嫌违法建设的,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后重新申报核实
(六)强化过程监管、明确法律责
依照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证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保证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本《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规划核实在建设项目全过程建设中的作用,明确未按规定验线的程序性违法行为,移送城管处理。同时也明确了建设单位、测绘单位的责任,这些责任的设定,既保证了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建设,也体现了规划管理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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