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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017-07-12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fontZoom(18)">?/a>?/a>導/a>〖/td>
  7?1日获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常州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将??日正式实施,今后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开展建设活动,必须先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经确认施工作业对轨道交通设施不会造成影响后方可申请或实施、br />   《暂行规定》明确,常州设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其中轨道交通控制区范围为: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0米内;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边线外?0米内;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0米内;轨道交通控制中心、变电站、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建(构)筑物外?0米内;轨道交通过河工程结构外边线外侧?00米内、br />   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为:轨道交通地下车站(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边线外?0米内;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0米内;轨道交通控制中心、变电站、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建(构)筑?0米内、br />   《暂行规定》明确,轨道交通保护区内,除必需的道路交通、市政公用(含公交配套)、水利、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外,不得进行与轨道交通无关的建设活动。在轨道交通控制区内从事下列建设活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事先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并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制定施工方案,并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经确认施工作业对轨道交通设施不会造成影响后方可实施、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margin-top: 30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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