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建议:《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司法局采纳情况:不同意采纳。理由:相关表述应当简洁,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公众提出的其他意见建议,市司法局按相关规定均给予了回复。在这次意见征集活动中,公众热情参与,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顴/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