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地址: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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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
常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nbsp; ?nbsp;
第一?nbsp; 为加快推进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服务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016?68号)、《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013?9号)、《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013?00号)、《市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常政发?018?3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nbsp;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其信用信息的采集、等级核定、发布和使用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及加盟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相关业务的人员,包括持有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的人员和其他从事相关业务的人员
第三?nbsp;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nbsp;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常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
辖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监管平台的完善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监管平台的开发、维护以及信息统计发布,保证监管平台的运行安全
常州市房地产估价与经纪协会(以下简称“市行业协会”)应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道德诚信、自律机制建设,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nbsp;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守机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nbsp; 信用信息内容
第六?nbsp;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是行业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经纪机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机构名称、加盟品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经营范围、注册地址、固定经营场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分支机构(加盟店)数量、员工总人数、从业人员持证信息、服务收费公示信息、信用承诺、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经纪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年龄、联系电话、学历学位、从业机构、从业编号、职业资格证号、从业年限、从业经历、照片、员工劳动合同等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获得的各类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获得的各级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通报表彰等指标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受到司法判决、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等,经查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信息、较重失信行为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的认定应当依据获得的表彰奖励、证书、任职聘书等具有认证效力的证明材料
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应当依据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第三?nbsp; 信用信息采集
第七?nbsp;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主要通过经纪机构自行申报、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等多种方式获取
经纪机构应通过监管平台及时录入机构和人员基本信息,并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经纪机构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行政主管部门可对经纪机构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日常管理中经确认的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录入到监管平台,并及时将发改委、市场监管、税务、银保监、法院、仲裁委、公积金中心等相关单位提供的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录入系统。录入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时,须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后上传监管平台
社会公众可通过网上信箱、投诉举报等方式,将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经核查属实并通过相关辅证材料认定后录用
第八?nbsp;房地产经纪服务对象可以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提供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和服务结果进行评价
经纪从业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时,应佩戴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实名服务,并向服务对象明示
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记载姓名、所在经纪机构名称、照片、从业编号、职业资格、二维码等,以便社会公众监督和查询
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实行全市统一样式、统一编号,实行一人一卡一号管理
第四?nbsp; 信用等级核定和发
第九?nbsp; 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信用分值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取得《常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的经纪机构可获得相应初始分,初始分加上基本信息指标得出的分值作为经纪机构的基本分,在基本分的基础上按照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指标加分或减分产生最后得分,确定信用等级
经纪从业人员不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其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按照《常州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试行)》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保存并公示
第十?nbsp; 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单独建立信用档案,同时纳入总公司信用管理,统一以总公司名义进行信用等级核定;加盟机构拥有独立法人的,单独建立信用档案并进行信用等级核定,其信用等级核定结果将作为加盟主机构信用等级核定的重要参考依据;总公司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分支机构单独建立信用档案并进行信用等级核定
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个月,较重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年,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为2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满转入历史资料在后台保存,不再作为惩戒依据,也不再公开发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有关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实名向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5日内予以核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更正,消除影响;异议不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在一个评级周期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3次以上较重失信行丹span style="text-indent:30px;white-space:normal;">+/span>以及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经纪机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予以公示;由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向市场监督管理等公共信用平台通报信息,并建议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在一个评级周期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3次以上较重失信行丹span style="text-indent:30px;white-space:normal;">+/span>以及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人员,列入失信人员联合惩戒对象并予以公示。取消持证人员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资格。各经纪机构不得聘用被列入失信人员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限制从业2年,其期限从公示日起算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同一个信用评级周期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或3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按照较重失信行为予以惩戒;同一个信用评级周期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3次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按照严重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第二十二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