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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常州市金坛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常州市金坛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
常州市金坛区城管局
2022???nbsp;
附件1
常州市金坛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
(征求意见稿
第一?nbsp;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016?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nbsp; 本实施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在全区范围内依法设立各类机动车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经营者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一)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楼)、建筑物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库、楼)等
(二)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库、楼)、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
(三)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由公安部门依法确定并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nbsp; 区价格主管部门是全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停车设施的收费标准,实施本区域内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停车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四?nbsp; 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特征等因素,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主要包括:
1.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
2.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3.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体中心、艺术中心,青少年、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4.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道板)临时停车泊位;
5.行政机关指定的,接收因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车辆故障、车辆违法运营等原因被依法扣押的机动车停放的停车设施
6.各类依法配建的平时作为机动车停车场使用的人防工程
7.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
(二)除'span style="text-indent:30px;">一(/span>项以外的停车设施包括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span>
(三)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设施收费,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nbsp;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遵循“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白天时段?:00?0:00,其他时间为夜间时段)、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划分不同区域,应充分考虑停车供需状况差异、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出行状况和停车设施配套建设等因素。区域划分由城管、公安等部门确定。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区域内的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与城市道路实行一体化规划建设管理
第六?nbsp;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竞争状况,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
第七?nbsp;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计时收费和包月收费方式,执行统一的车型分类标准和计费单位
(一)车型分类标准(见附?1)
(二)计费单位:计时收费以小时为计费单位;包月收费以月为计费单位
第八?nbsp; 城市停车划分为两类区域服务收费:
一类区:金沙老城和钱资新城范围(含本路段)
金沙老城:东至东环二路,北至北环东路、北环西路,西至丹阳门中路、丹阳门南路,南至南环一路、南环西路
钱资新城:东至华阳南路,北至鑫城大道,西至钱家路,南至金坛大道
二类区:除上述一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九?nbsp;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举办大型公益性活动期间,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
(二)残疾人合法驾驶机动车辆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
(三)接送学生车辆在小学、幼儿园等周边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
(四)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军车、殡葬车等特种车辆;
(五)进入道路(道板)临时泊位未超过30分钟的机动车和夜?0:00—次?:00在道路(道板)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车辆;进入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未超过规定免费时长的机动车
第十?nbsp;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设施鼓励对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予以收费优惠
第十一?nbsp; 行政机关依法扣押车辆,在规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的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执法机关承担。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逾期或不及时提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及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在取得合法资格后,应向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标准核定手续后方可收费。经营者(管理者)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span style="text-indent:30px;">金坛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备案申请表《/span>:/span>
(二)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印有“停车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相应法律文书
(三)机动车停车场泊位平面图一份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含道板封闭式停车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分别按本办法附?2、附?3执行。其他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核准
第十四条 区发改、公安、城管、住建、资规等相关部门应协同推进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加大对城市交通枢纽等人口密集区域和老旧小区周边投资建设立体式、机械式公共停车设施的力度。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服务行为的监管,制定、完善服务标准和规范。严禁无照经营、随意圈地及违法收费行为,对机动车违规占用公共场地停车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规范化的价目牌(表),公示停车设施名称、收费单位名称、定价形式、泊位数量、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行业主管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以及价格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收费人员要佩戴有收费单位标识的收费员证。明码标价牌由区价格主管部门监制
第十六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及停车场的管理,做到:
(一)场内环境整洁、干净
(二)停车场出入通道畅通,车辆进出方便
(三)车辆停放位置设有明显的标志和标线,停放有序
(四)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佩戴执勤标志,全天候服务;
(五)确保消防及防范设施完好使用
(六)使用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合法票据,实行收费给票和一车一票制度
第十七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存在不执行停车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费用,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行政机关依法扣押车辆停放收费标准、被救援事故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分别按相应政策规定执行。其他需要单独核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另行核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相关规定如与上级政府及部门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政府及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nbsp;?nbsp;日起施行。原《金坛城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坛政办发?015?26号)同时废止
附件01:机动车车型分类标准
附件02: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附件03: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含道路封闭式停车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附件01
机动车车型分类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