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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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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市政府办公室提交的《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您可在2014??1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
  联系人:罗婧
  电话?519-85683383 传真?5683377
  电子邮箱9a href="mailto:zqyjfk@163.com">zqyjfk@163.com


  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1


  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泔br />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在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扩大本市对外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苏省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br />   第二条 授予外籍人士、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其他市外人士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适用本办法、br />   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士,可以授予荣誉市民称号9br />   (一)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订和实施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保护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贡献突出的;
  (三)在本市直接投资或长期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和机构工作,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和先进管理模式,贡献突出的:br />   (四)在本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方面,贡献突出的:br />   (五)在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方面,贡献突出的;
  (六)在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br />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士,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其所在工作单位或接待单位可以向辖市区人民政府或市各有关部门申报,推荐其为常州市荣誉市民人选、br />   第五?nbsp;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或市各有关部门收到荣誉市民的推荐材料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填写由常州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常州市荣誉市民推荐表》,报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br />   第六?nbsp;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汇总协调、组织会审,综合平衡后提出拟授予荣誉市民人选名单,经社会公示后(公示期不少于七日),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br />   第七?nbsp;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授予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br />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授予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仪式,颁发《常州市荣誉市民证书》,证书由市长签署、br />   举行授予仪式应当邀请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者本人参加、br />   第九?nbsp; 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一般每两年授予一次、br />   第十条 对获得荣誉市民称号者应当给予相应礼遇:
  (一)应邀参加本市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br />   (二)在本市居住停留期间,享受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便利和服务;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优惠待遇、br />   第十一条 对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者的事迹,在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宣传报道、br />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荣誉市民经常保持联系,及时为荣誉市民提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听取他们关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建议、br />   第十三条 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者,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其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br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nbsp; ?nbsp; 日起施行?009??6日发布的《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常政发?00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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