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众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第(五)项“是否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等要求”,建议删除,理由是与第(三)项和第(六)项的内容有重复
市司法局采纳情况:同意采纳
2、公众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市、辖市(区)、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的规定,其中对镇级的规定是否合适,建议修改
市司法局采纳情况:同意采纳
公众提出的其他意见建议,市司法局按相关规定均给予了回复。在这次意见征集活动中,公众热情参与,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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