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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焦溪古镇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
发布日期?020-06-11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fontZoom(18)">?/a>?/a>導/a>〖/td>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发展、保障善治,现将常州市天宁区政府起草的《常州市焦溪古镇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请?020??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9span style="font-family:';font-size:12pt;">zqyjfk@163.com戕/span>810039003@qq.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常州市司法局地方立法处

常州市司法局

2020??1

常州市焦溪古镇保护条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焦溪古镇的保护和管理,传承地方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焦溪古镇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焦溪古镇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焦溪古镇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优先保护、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古镇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和天宁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焦溪古镇的保护和管理,将焦溪古镇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焦溪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焦溪古镇保护和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部门职责]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焦溪古镇保护规划工作,并对焦溪古镇保护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焦溪古镇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等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焦溪古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古镇管理机构]天宁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焦溪古镇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古镇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职责对焦溪古镇实施保护、利用和管理

(一)组织实施焦溪古镇保护规划;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维护修缮计划

(三)组织编制保护名录;

(四)挖掘、研究、保护和传承焦溪古镇文化遗产

(五)建立焦溪古镇管理保护监测系统;

(六)焦溪古镇以及古镇文化的宣传推广、展览展示和对外交流工作

(七)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社会参与]焦溪古镇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焦溪古镇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村(居)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居民遵守保护规范,履行保护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焦溪古镇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八条[保护对象]焦溪古镇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整体空间环境,包括古镇街巷肌理、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河道水系;

(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四)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

(五)传统桥梁、廊棚、驳岸、水埠、古井等建(构)筑物

(六)古树名木;

(七)民风民俗、传统戏曲、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八)历史地名、方言、老字号、姓氏文化、原住民生活状态;

(九)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焦溪古镇构成要素

第九条[保护名录]古镇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焦溪古镇保护名录,报天宁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在保护名录公布后六个月内,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统一制作、悬挂保护标志

古镇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文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建立保护档案

第十条[规划编制]天宁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焦溪古镇保护规划,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报经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过批准的保护规划;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一条[保护范围]焦溪古镇的保护范围根据依法编制的规划合理划定遗产核心区(核心保护范围)和遗产缓冲区(建设控制地带)

古镇保护机构应当在古镇出入口设立示意图,标识焦溪古镇保护范围

第十二条[保护要求]焦溪古镇保护范围从事各项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不得改变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应当依法修缮、修复

第十三条[建设活动申报]焦溪古镇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向古镇管理机构申报,并在古镇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管指导下实施

第十四条[遗产核心区]遗产核心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但新建、改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二)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和原有的建筑立面、色彩;

(三)因保护需要,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四)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第十五条[遗产缓冲区]遗产缓冲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延续焦溪古镇的传统空间布局和古镇风貌特征;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高度、体量、色彩、形式、空间尺度等应当与焦溪古镇风貌保持协调

第十六条[风貌整治]天宁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组织对焦溪古镇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设施进行整治,改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

第十七条[水系保护]加强焦溪古镇历史水系保护,合理恢复重要历史河道,贯通保护范围内的河道以及内部河道与外围水系

实行河湖水系日常保洁,定期开展河道清淤,改善河道水质

第十八条[防灾体系]焦溪古镇的消防、防洪排涝、地震疏散等防灾体系设计,应当符合焦溪古镇自身特点和保护规划,并充分尊重原有防灾体系的历史价值与实用价值

第十九条[消防设施]核心保护区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古镇保护机构会同住房与城乡建设、应急等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鼓励当地居民自行组建民间消防队伍

第二十条[架空线路]在焦溪古镇保护范围内不得新设架空线路。设置店招、广告、霓虹灯、道路标志、旅游标志等,应当与焦溪古镇历史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交通引导]在焦溪古镇保护范围内,应当规范机动车通行,倡导绿色出行。换乘中心和停车场应当在核心保护范围外规划建设,核心保护范围内应当逐步建立慢行系统

第二十二条[保护责任人]古镇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明确焦溪古镇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

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修缮有安全隐患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确实无力维护、修缮的,古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况予以资助;情况紧急的,由古镇管理机构协同住建等部门进行紧急排险

第二十三条[修缮计划]古镇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维护修缮需求,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维护修缮计划,经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古镇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规划、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焦溪古镇建(构)筑物的修缮导则,明确修缮的具体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非国有历史建筑和非国有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修缮技术要求、修缮图则进行修缮的,可以申请维护修缮补助

第二十四条[发展原则]古镇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焦溪古镇保护规划确定经济发展模式,依法公布产业引导、控制和禁止目录并适时调整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进行重点保护和传承

第二十五条[商业文化活动]在焦溪古镇保护范围内进行商业文化活动,不得破坏焦溪古镇的环境和自然风貌,不得损坏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六条[保护范围内禁止性行为]在焦溪古镇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燃放烟花爆竹;

(二)擅自制作、使用、摘除保护标志的

(三)擅自拆除具有历史价值的门、窗、牌、匾及其他装饰构件的

(四)在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古树名木及其保护标志上刻划、涂污;

(五)私拉乱接电线;

(六)在公共场地的护栏、路牌、广告牌、草坪、树木等处吊挂、晾晒物品;

(七)未使用牵引带携犬出户;

(八)侵占、覆盖、围填、堵截河道;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建(构)筑物装饰构件的历史价值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鼓励行为]为了促进焦溪古镇可持续发展,鼓励以下行为

(一)利用焦溪古镇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旅游产品的设计开发,充分展示古镇独特的遗产价值和文化内涵

(二)通过社会捐赠、投资或者其他方式参与焦溪古镇的保护

(三)开展与国内、国际遗产保护组织等相关团体的文化交流和项目合作

第二十八条[鼓励措施]鼓励当地居民、自发性群众组织等参与焦溪古镇保护

焦溪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和古镇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租金减免和经费补助等方式,鼓励原住民在焦溪古镇继续居住、就业、创业

第二十九条[已设处罚]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新设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在焦溪古镇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古镇管理机构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擅自拆除具有历史价值的门、窗、牌、匾及其他装饰构件的,由古镇管理机构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行政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焦溪古镇保护规划的,或者因保护管理不善致使焦溪古镇的真实性、完整性受到损害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相对集中]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部门可以委托焦溪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实施;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应当由其他执法主体实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关于《常州市焦溪古镇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

1. 《条例》是保护和传承优秀历史文化的需要。常州市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悠久,遗存丰富,文化底蕴深厚,有必要将常州市在历史中形成的优秀文化传统继承发展。焦溪古镇的历史格局、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及手工艺等均是优秀历史文化的具体体现,《条例》的制定有利于焦溪古镇优秀历史文化的保护和传承

2. 《条例》是推进焦溪古镇申遗的需要。按照申请世界文化遗产的具体要求,有必要制定一部规范焦溪古镇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3. 《条例》是完善常州市古城古镇古村三级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的需要。焦溪古镇作为历史文化名村,由《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提供了较为宽泛的法律保护,《条例》的制定将为焦溪古镇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提供更为具体、有针对性的法律保障

4. 《条例》是解决焦溪古镇保护和管理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的需要。针对因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不明而导致保护不善、保护责任人自主修缮破坏焦溪古镇的真实性、完整性等焦溪古镇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规范,为焦溪古镇后续的利用、管理提供有力抓手

二、主要内

《条例》共三十三条,主要从保护目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规划建设、环境风貌、维护修缮和焦溪古镇发展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1. 适用范围:焦溪古镇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该条例

2. 管理体制:确定由市、区、镇三级领导,焦溪古镇保护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管理体制

3. 规划建设:《条例》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焦溪古镇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明确焦溪古镇保护范围的划分

4. 古镇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至二十一条对明确了保护要求,规范焦溪古镇保护范围内的各项活动。第十二条明确了总体保护要求,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对古镇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予以了规制,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是对古镇保护范围内基础设施以及整体风貌的整治措施

5. 维护修缮:焦溪古镇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及传统驳岸、桥梁等面临老化、风化等问题,需要采取维护和修缮措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了保护责任人及修缮责任,第二十三条明确了修缮计划和修缮导则的制定和申领修缮补助的内容

6. 古镇发展:《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从发展原则、产业目录、商业活动、禁止行为、鼓励行为和鼓励措施等方面对焦溪古镇发展作了规定

7. 保障措施:《条例》第二十九至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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