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nbsp;宅基地的规划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应充分利用现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占用农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在规划搬迁撤并的村庄翻建、改建,禁止新建、扩建
第六?nbsp;农村宅基地实行计划管理方式。新增农村宅基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切实保障宅基地建设用地的合理需求。农村宅基地建设占用农用地的,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nbsp;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符合《常州市金坛区农村宅基地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的农村村民新建住宅、拆旧建新、异地迁建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农村宅基地
第八?nbsp;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新增宅基地每户不得超?30平方米,其中1?人户60平方米,3?人户100平方米,5人以上户130平方米
第九?nbsp;宅基地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三)原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翻建、改扩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宅基地申请材料
第十?nbsp;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数、高度和面积等情况在本村(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讨论通过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意见,并将申请等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一?nbsp;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进行实地审查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宅基地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规定、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意见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拟用地规划布局和房屋建设方案是否合理等,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涉及林业、水利、电力、通讯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审查结果需在村委公示栏及宅基地周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nbsp;农村宅基地建房监箠/strong>
第十三条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在开工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批准方案,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资源规划等部门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农户建房完工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通过验收的农户,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中明确不予验收通过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村委会、镇(街道)城管部门及辖区内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心所负责对农村村民占用宅基地建设情况进行现场监管
第五?nbsp;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宅基地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及村(社区)等部门共同监管联动机制,形成审批监管和执法指导合力,实现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维护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良好秩序
第十六条 依法查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经审批或未按批准建设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应当限期拆除和改正、退还土地并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七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宅基地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nbsp;?nbsp;刘/strong>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金坛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