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工作得到了公众的积极响应,征集期内,收到了广大网民通过电话、信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征集单位提出的修改建议,针对常州实际情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相关反馈意见进行了分析研究,对以下合理意见予以采纳
网友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办公用?包括接待、办公、会议、档案、卫生间等用?、物业服务配套用房(包括门卫、值班、仓库等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和党建活动用房等”,本款对物业服务配套用房包括的类型还不够具体,在执行过程中会引起争议,建议与《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类型相一致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纳情况:同意采纳,将该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办公用?包括接待、办公、会议、档案、卫生间等用?、物业服务配套用房(包括门卫、值班、仓库、消防控制室、安防控制室等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和党建活动用房等。
同时,网友提出的其他问题和建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均给予了回复。在这次意见征集活动中,公众积极参与,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顴/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