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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政策解
发布日期?016-12-23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fontZoom(18)">?/a>?/a>導/a>〖/td>

为了加强对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我市分别出台了《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01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的通知》(常政办发?014?76号)?016年,针对上述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我市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常政发?016?30号),为了贯彻落实新规定,进一步明确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市房管局制定了《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对维修资金的使用条件、使用分摊、使用申请和相关规定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维修资金使用由谁负责?

由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维修资金使用的受理、审核、指导、协调等日常管理工作;市物管中心负责对维修资金使用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和资金拨付(第三条)

二、如何提高维修资金使用的专业化程度?

市物管中心通过政府采购形式购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现场查勘、结算审计和审计复核工作。明确维修资金应急认定方式,除电梯、消防应急维修项目由电梯检验机构、消防部门出具鉴定报告或整改通知外,其余应急维修项目由市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三、哪些项目可以采用应急方式申请维修?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及人身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申请人可以组织应急维修:

1、屋面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水,且出现平屋面粉刷层大面积脱落,或者出现坡屋面基层严重腐朽、瓦面严重破损等情况

2、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经电梯检验机构评估并出具鉴定报告的;

3、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4、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5、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6、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整改通知的;

7、危及房屋安全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四、维修资金使用可以由谁申请?

维修资金需要使用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提出申请(第八条)

五、办理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手续是否有时间要求

实施细则对一般维修和应急维修的各个环节办理时间进行了明确:对于一般维修项目,要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查勘,三十个工作日内审核使用申报材料,三十个工作日内审核结算申报材料(第九条);对于应急维修项目,要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查勘,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使用申报材料,三十个工作日内审核结算申报材料(第十二条)

六、维修资金使用应当如何分摊?

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物业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部分共有的业主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该业主承担。同时对半地下室或地下室、无产权或产权不明房屋、屋面、户外墙面、落水管、上下水管道、单元门、单元楼道、消防或监控的主机、主管网等常见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的分摊原则进行了明确(第七条)

七、电梯、消防应急维修后如何办理维修资金结算手续

由电梯检验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验收报告或整改通知单后组织对电梯、消防设施进行应急维修的,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需经电梯检验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验收报告或销案通知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方能办理维修资金结算手续(第二十条)

八、实施细则施行前已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项目如何办理后续手续

实施细则施行前已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项目,仍按原规定到市物管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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