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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15-09-25  浏览次数:  字号:〖
  为了解常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特开展了本次在线调查,现将调查报告汇总如下:
  一、在线调查的主要结果
  此次调查共有48人参与投票,调查结果如下:
  1.您的文化程度?
  A初中及以下(7票14.6%)
  B高中、中专、技校(10票20.8%)
  C大专(15票  31.2%)
  D本科及以上(16票  33.3%)
  2.您所在单位的性质?
  A国有企业(10票20.8%)B私营企业(11票22.9%)
  C外资企业(7票14.6%)D个体企业(8票16.7%)
  E机关事业单位(6票12.5%)F其他(6票12.5%)
  3.您的岗位层级?
  A一线职工(13票  27.1%)
  B 初级管理人员(11票22.9%)
  C中级管理人员(10票  20.8%)
  D 高级管理人员(7票  14.6%)
  E其他(7票  14.6%)
  4.您的户口性质?
  A非农户口(23票47.9%)B农业户口(25票52.1%)
  5.您与目前单位的关系?
  A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15票  31.3%)
  B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12票  25%)
  C 劳务派遣工(10票  20.8%)
  D其他(11票  22.9%)
  6.您的生育情况?
  A无(16票  33.3%)B一个(12票  25%)
  C两个(10票  20.8%)D两个以上(10票  20.8%)
  7.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您是否有生育二孩的打算?
  A有(24票  50%)  B没有(24票  50%)
  8.您是否了解《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A了解(24票  50%)  B不了解(24票  50%)
  9.在求职过程中您有没有遭受过性别歧视?
  A有(25票  52.1%)  B没有(23票  47.9%)
  10.您有没有因为女性身份而遭受过所在单位在薪酬、晋升和福利及培训方面的歧视?
  A 有(25票  52.1%)  B没有(23票  47.9%)
  11.您单位有没有发生过限制女职工结婚或者生育的情况?
  A有(19票  39.6%)
  B没有(15票  31.3%)
  C不清楚(14票  29.2%)
  12.您单位有没有女职工禁忌岗位?
  A有(20票  41.7%)
  B没有(14票  29.2%)
  C不清楚(14票  29.2%)
  13.您所在的单位是否组织过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A从未开展(19票  39.6%)
  B偶尔(16票  33.3%)
  C定期(13票  27.1%)
  14.您有没有曾因怀孕、生育、哺乳被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A是(24票  50%)B否(24票  50%)
  15.您知道下列哪些假期是您可以享受?
  A产假(17票  35.4%)
  B晚育假(10票  20.8%)
  C配偶的护理假(10票  20.8%)
  D计划生育假(6票  12.5%)
  E流产假(5票  10.4%)
  16.您单位是否为您缴纳了生育保险?
  A是(16票  33.3%)
  B否(17票  35.4%)
  C不清楚(12票  25%)
  17.您单位有没有组织女职工免费妇科体检,多久一次?
  A没有(17票  35.4%)   B一年一次(14票  29.2%)
  C两年一次(9票18.8 %)D三年一次(8票  16.7%)
  18.如果在工作中权益受到侵害,您会如何处理?
  A忍耐(16票33.3%)
  B私下解决(4票  8.3%)
  C找领导反映(7票  14.6%)
  D找工会组织反映(6票  12.5%)
  E通过法律途径解决(5票  10.4%)
  F到政府上访(5票  10.4%)
  G其他(5票  10.4%)
  二、总结分析
  通过此次调查,发现常州女职工劳动得当一定保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劳动保护情况良好。从此次调查结果来看,绝大多数单位都能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应有的照顾,但在企业实际运行过程中,常州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1、怀孕、哺乳期的女职工保护、工资待遇有变化。本次调查显示,女职工怀孕、哺乳期工资受到一定影响,主要原因是产前检查、哺乳时间不计入劳动时间。
  2、女职工存在维权难问题。一些女职工在工作中权益受到侵害,很多选择忍耐,通过找领导、工会组织反映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较少。
  3、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配备不到位。调查显示,女职工妇科病普查率不高,主要原因是非公企业不关注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理特点,女职工卫生设施匮乏。
  三、对策及建议
  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制订于1988年,时隔20多年,我国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有条款已落后于经济发展的形势,一些条款虽然有明确规定,但缺少必要的保障措施,操作性不强,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产生脱节,因此在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过程中,单位目前感到的最大困难是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缺乏依据。根据本次调查,提出如下建议:
  1、明确产假工资发放标准。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的有些条款在贯彻落实中有一定难度,尤其是产假工资的发放尤为突出。建议要充分考虑目前多样化的工资分配制度,对产假工资的发放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最好要有具体的计算标准。同时,建议对违反条款单位要进行处理或处罚,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2、协商确定女职工生育后的工作岗位。女职工在休完产假和哺乳假回到单位后,不少人会面临工作岗位的变动问题,按规定企业虽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往往会存在生育后变换岗位的现象,特别是某些对外窗口行业,岗位不同就意味着待遇不同,矛盾也就随之而来。建议对生育后的女职工工作岗位进行明确,尽量保证女职工能回到原岗位,确实因自身条件限制或无法安排原岗位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3、女职工的妇检应有保障措施。大部分的单位实行女职工定期体检和妇科病普查已基本形成制度,但仍有一些单位因为经费或观念原因,没有进行妇检,或者检查年限间隔过长。虽然两年一次的妇检有明确规定,但体检的内容及检查费用的列支渠道尚待明确,要有必要的制约措施,这样才能使妇检落到实处。
  4、明确女职工劳动禁忌的标准。我国目前的劳动强度、负重、有毒有害、辐射的标准相对较高,女职工劳动禁忌的标准应随着经济的发展重新界定,建议根据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女职工的身体状况,逐步降低“有毒有害岗位”、“孕妇禁忌岗位”的标准,使女职工得到更好的保护。
  5、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企业后勤服务逐步社会化,致使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受到相当影响,不尽如人意,建议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女职工的要求,尽量逐步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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