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市政府法制办起草的?nbsp;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您可在2018?2?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协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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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1?0
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
(征求意见稿
第一?nbsp;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提出,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突发事件的应对等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及专项规划;
(二)制定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六)安排重大财政资金支出;
(七)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八)应当由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市政府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决策方案草案的起草,组织开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
市风险评估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市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市政府办公室应当会同市发改、财政、法制、风险评估管理等部门每年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目录包括项目名称、承办单位、完成时间等内容。目录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公布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决策制,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协助市长决策
第二?nbsp;决策提出
第九条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一)市长、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
(二)辖市(区)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
(四)其他机关、民主党派或者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其他公民
第十条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建议书,包括背景情况、现状及问题、建议决策理由、建议措施、预期目标等内容
(二)法律依据;
(三)调研报告或者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确立,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市长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分管副市长提出的决策建议,报市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辖市(区)政府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决策建议,由有关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五)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合理决策建议,由有关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第十二条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决策事项,由市政府确定承办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可以确定定牵头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拟定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应当包括决策目标、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机关、实施保障等内容
第三章公众参
第十四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
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15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听证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及社会公众重大切身利益,且公众意见可能分歧较大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三)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听证
组织听证应当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代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具体程序,按照《常州市听证程序规则》(常政发?008?3号)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及市政府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对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认真研究,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
第四章专家论
第二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问题论证
第二十二条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对论证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持不同意见的各方都应当有代表参与论证。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承办单位应当公开专家、专业机构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依法承担保密义务
专家论证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并署名盖章,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承办单位对论证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理由,应当及时向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反馈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五条专家论证报告认为在专业、技术上不可行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并根据情况提出调整决策方案、暂缓讨论决定或者不予讨论决定的建议
第五章风险评
第二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生态环境、社会稳定、经济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承办单位应当组织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
第二十七?nbsp;进行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听取市风险评估管理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开展第三方评估
第二十八条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风险评估报告认为风险不可控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并根据情况提出调整决策方案、暂缓讨论决定或者不予讨论决定的建议
第六章方案提交及合法性审
第二十九条承办单位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前,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听证报告、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等其他相关材料
(四)承办单位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对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告知承办单位补充材料;决策草案起草过程不符合本规定且无特别说明的,退回承办单位完善相关程序;材料齐全、起草过程符合本规定的,转交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主体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要求决策承办单位等相关单位补充提供所需材料
(二)要求决策承办单位等相关单位补充调研或进一步征求意见;
(三)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三十三条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自收到决策方案及其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疑难、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可以邀请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合法性论证
第三十四条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决策方案草案
第七章集体讨论决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将承办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和市政府法制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同时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由市长决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
第三十六条市政府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由承办单位就重大行政决策承办情况作重点汇报说明;市政府法制部门对合法性审查情况作说明;其他会议组成人员应当根据职责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经集体讨论,由市长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经市政府集体讨论通过后,需要向市委、市人大或其常委会、上级行政机关报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九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情况进行记录,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第四十条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将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有关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四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0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八章决策实
第四十二条决策事项通过后,由市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实施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执行决策,制订方案,落实措施,跟踪效果,确保决策实施的质量和进度,并向决策机关报告执行情况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者停止执行
第四十三条决策事项执行过程中,实施单位应当采取专家评审、社会评议等方法,组织开展决策事项实施情况评估,提出对决策事项继续实施、调整或者停止实施的建议,并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
决策事项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决策事项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实施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市政府报告
决策事项内容调整适用决策程序,但情况紧急,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危害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市政府根据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继续执行、修订完善、暂缓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
第九章责任追
第四十五?nbsp;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一)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拒绝、拖延执行决策,不全面、不正确执行决策的;
(四)应当予以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nbsp; 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行政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决策实施机关拒不执行、消极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承担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决策后评估等事务的社会机构或者人员在从事委托的相关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行业规范出具结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nbsp;附则
第四十九条市政府一般行政决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辖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市政府2012??8日发布的《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常政规?0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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