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市出台了《常州市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细则(试行)》,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机制,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促进应赔尽赔,这也是全省首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方面的政策 (一)权责清晰。明确赔偿义务人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常州市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权利人可指定辖市、区政府及公安、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并执收损害赔偿资金;人民检察院负责执收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赔偿义务人缴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二)收缴清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缴入损害发生地同级财政指定的政府非税收入专户,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损害结果涉及多个辖市区的,协商确定资金收入分配方案 (三)用途清晰。资金专项用于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生态环境修复及办案费用等相关支出,使用需经申请、审批、资金安排等程序。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并由赔偿权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门以适当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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