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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依法行政体制,强化和提升行政诉讼功能

发布日期?014-08-20 来源:民?nbsp;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czfxfontzoom(16)">?/a> ?/a> 導/a>〖/td>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是现代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化国家和文明社会的标志,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并称为三大诉讼法,是司法实践的重要构成部分、/span>

行政诉讼法施?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行政诉讼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方面,尤其是在行政权力日益膨胀,几乎肆无忌惮地背景下,面对“分分钟可以搞垮一间厂”的狂妄时、“老板再大,一个处长都能把你搞死”的无奈时,行政诉讼有着其他手段和方式所不具有的法律或理论上的优势,一是在法律上赋予民告官的权利,二是在法律程序上提供了“民告官”的条件,三是确立了行政机关行权的规则以及非法行使权力后的风险、/span>

行政诉讼这一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为我们这样一个有着悠久人治历史的国度里注入了现代法治国家的优质基因,为社会的转型升级奠定了制度基础,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不可或缺的抓手、/span>

理论是美好的,现实是丑陋的。由于文化、国情、经济、社会的局限,现行行政诉讼过程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俗称行政诉讼“三难”是行政诉讼现实司法实践的真实写照、/span>

行政诉讼的提升和强化,可能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时期构建现代社会的捷径、/span>

现代政治权力依据行使机关的不同,可分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基于“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腐败”这一命题,故而在社会的常态运行中,需要的是权力间彼此制约,而将行政权置于司法权监督范围可能是大势所趋。这是因为行政权行使的基本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该原则明确告知行政机关和行政官员行使公权力的标准和要求,即不得无权、越权、擅权、怠权、必须遵循相关程序规定,权力行使错误须承担责任,而行政诉讼则可以通过个案的判决昭示哪些行政行为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哪些是科学的,哪些是愚昧的等等新的价值观,在以重塑价值观为特征的社会转型过程中,行政诉讼所起的积极作用有着其他手段和方式不可替代价值,有着四两拨千斤的妙用,是迈向市民社会的捷径、/span>

行政诉讼可能是是中共落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等改革目标的重要抓手、/span>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等论述,与行政诉讼功能有着天然的契合,例如:行政诉讼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方面、具有为政府职能划设红线和底线的功能;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方面,拥有设计并提供规则的能力;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行政诉讼功能的完善、强化和提升乃应有之义,不可或缺;在“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方面,行政诉讼当仁不让;某种意义上讲,唯有行政诉讼的手段和方式,可实现《决定》目标,舍此无他;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方面,即改变行政权一枝独大,无所不能方面,行政诉讼如同黑暗中的灯塔,提供方向,确立目标、/span>

行政诉讼是以司法改革为特征的政治体制改革进程中成本最低、创口最小的最佳切入点、/span>

行政诉讼从其特性上来讲,解决的是“民告官”问题,而这一问题敏感性很强,社会影响力的广度和深度是其他司法诉讼活动所不能比拟的,其个案所昭示的意义绝不仅限于个案本身,更多的是体现了顶层制度设计者和政策制定者的态度和胸怀,倘能利用好行政诉讼的这一特性,解决好“官”和“民”在发生争执时,制度上所能给予的公正和平等,这对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领域的影响将是正面和深远的,行政诉讼法所倡导以及行政诉讼个案所确定的理念和具体规则能够起到统领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作用,其改革结果可以决定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度、深度和广度。(民盟常州市委律师支部 张峰(/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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