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这里是常州市纪委监委……,您的实名检举控告我们已经受理,将按程序办理。”近日,常州市纪委监委信访室结合工作实践,细化工作流程,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有关“实名检举控告核实告知”工作做细做实
明确核实职责。在收到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署名检举控告时,信访室承办人员及时与检举控告人核实相关信息。对属于实名检举控告的,承办人员及时告知受理情况,并在检举控告材料上加盖“实名举报”章;对检举控告人信息核实虽一致,但检举控告人拒绝说明信访主要内容的检举控告,以及采用电话核实告知时,电话无法拨通的检举控告,承办人员做好工作记录与检举控告材料一并移送相关部门
明确核实内容。对实名检举控告,主要围绕检举控告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单位或住址、是否举报,被反映人的姓名、职务、反映的主要内容等进行核实,符合检举控告材料所载信息的认定为实名检举控告
规范核实程序。严明核实告知纪律,工作人员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核实,不得泄露相关信息。承办人员在核实时,就核实的主要内容依次进行询问,由检举控告人陈述相关信息,与检举控告材料进行核对。对属于承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处置、反馈等工作,不得向实名检举控告人作出承诺
在做好实名检举控告核实告知工作的同时,对于留有信访人姓名和联系电话,但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件,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或单位处理,并由承办人员通过联系电话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告知具体转办去向。(葛钰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