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事实部分我认可,但是违纪责任我不认。组织这样处分为群众办好事的同志,我们是会心寒的。”出示完《违纪事实核对表》,被审查人朱某阅罢情绪激动,愤懑不平道。
“你既然承认事实部分,说明你确有错误,怎么还不接受组织的处理呢?”我反问道。
“我只是承认在低保户复核的过程中,对外村并入低保户王某,因联系不上她本人,没有进行入户核实,出于好心冒签了她的名字,上报她继续符合低保条件。再说我怎么可能知道她就是我们社区的五保户王某呢,两个人在民政系统中所留的身份证号码和家庭住址完全不一样的。‘不知者无罪’,你们用党纪来处分我,你们说说我多冤啊。”朱某对自己的“冤情”叫苦不迭。
我制止了朱某的继续抱怨,有些不耐烦地质问他:“你凭什么证明你确实不知上述两个王某是同一人?”谁知这一问竟为自己后续谈话挖了个坑。
“那你又有什么证据证明我明知故犯,请你拿出证据来!”朱某反唇相讥。
他的回击让我竟一时语塞,不知怎么回应。我之前在检察院办案过程中,还真的很少碰到被讯问人这么“气焰嚣张”的。这时,陪同进行谈话的黄主任看出了我的难处,拍拍我肩示意停下,后续由他来接着谈。
“老朱同志,这么喊你是表明我们依然认同你是党内同志,组织针对你错误进行处分,并非是组织或哪个人来整你,任何党员在违纪追究面前,是一律平等的,你说对吧。”黄主任说道。
朱某点了点头,表示认可。
“你刚才让我们出示你有错的证据,你放心,我们执纪案件认定的事实和过程都会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的。我先问你个问题,按照民政救助政策,一个人可以同时享受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吗?”黄主任问道。
“不可以呀。”朱某回答。
“既然不可以,那么你看一下这两份材料。你没错吗?至少有工作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错误。”
随后,黄主任从案卷中翻出2013年11月朱某经办的王某农村五保对象申请审批表和2014年9月朱某冒签的《2014年度低保户王某复核表》,向朱某进行出示。
“这两张表都是你经办的,你说低保户王某在民政救助系统中填留的身份证号码与家庭住址与你村五保户王某不同,但是到这两份表格中却是一致的,你怎么会没发现这两王某属于同一个人?”黄主任问道。
朱某定睛看着这两张表数十分钟,沉默良久。自知已无从争辩的朱某低下了头,叹了一口气说道:“这确实都是我经办的,低保户王某的名字也是我冒签的,我当时怎么就没能发现呢,怪我工作粗心大意了,致使国家福利制度跑偏,我有错,我愿意承担党纪责任”。
看到朱某认错态度好转,黄主任语重心长地对他说道:“老朱同志,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呢,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嘛。我们执纪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不会将所有犯了错误的党员一棍子打死。组织会根据你的错误严重程度和悔改表现,给你一个客观公正的处理的。”
“同志,通过你们的教育和帮助,我真正认识到自己错了。我愿意现在就手写自我检查整改材料,请求组织念在我初次犯错的情面上给我一个从宽的机会。”说罢,朱某现场手写了一份千余字的检查,深刻认错悔错,并很爽快地在执纪文书上签字确认。
谈话结束后,朱某执意把我们送到社区门口才挥手告别。
返程的路上,黄主任语重心长地对问我说:“小叶,审理谈话不是程序上的‘走过场’,而是要以事实和证据说话,让对方无话可说,切忌想当然。我们办的每一起案件都要让被审查人员心服口服,真心诚意的接受组织处理,所以审理谈话一定慎重对待,事先做好‘功课’。”
听完黄主任的一番话,今天谈话的一幕幕又浮现在我眼前,想到自己没有做好审理谈话前的“功课”真是惭愧不已。作为一名转隶干部,要时刻有一种“本领饥饿感”,提高业务素养,以老纪检人为榜样,在实践中不断磨砺自己,做一个名副其实的“打铁人”。(黄巍 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