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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经信委、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08  来源:原材料和消费品工业处  浏览次数:  字号:〖

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现将省经信委、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经信消费〔2017〕83号)文件转发给你会,请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工艺美术大师申报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相关材料请于2017年3月31日前报送至市经信委原材料和消费品工业处。

    报送地址: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1-B-2323;联系人:蓝天柱;联系电话:85681275。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工信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6〕446号),结合江苏省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大力推进全省大师示范工作室建设,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文化厅制定了《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认真抓好本办法的贯彻落实,切实做好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认定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服务,提升产业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


附件:《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苏省文化厅

                                                                2017年2月13日

 

 

 

附件:

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工信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6〕446号),结合江苏省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弘扬精益求精工匠精神,积极探索高素质工艺美术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工艺美术大师继承传统、创新技艺、创作精品,创造品牌,推动传统工艺美术创新发展,提升历史经典产业,经研究,决定开展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认定工作。有关规定如下: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围绕省政府公布的“江苏省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每年认定25个左右“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以下简称大师示范工作室),至“十三五”末,在全省建成100个左右大师示范工作室,通过示范引领,聚焦创新、聚力富民,树立“大国工匠”标杆,发挥模范带动作用,全力推进全省传统工艺美术产业的保护、传承、创新和发展。

    第二条大师示范工作室的评选,采取自愿申报、地方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认定的方式。经认定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文化厅联合颁发证书、授予匾牌,并向社会公布。大师示范工作室统一定名为“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

    第三条大师示范工作室的认定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被认定者可向原认定机关提出延续认定的申请。未获得延续认定的,其名称、证书及匾牌自动失效。

    二、认定原则

    第四条自愿申报原则。凡是符合申报条件的工艺美术大师均可申报。申报者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大师示范工作室三年建设实施方案,确保示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第五条重点领域原则。推荐申报的大师示范工作室,其作(产)品应属于江苏省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并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高超的制作技艺。

    第六条示范引领原则。推荐申报的大师示范工作室应在行业内具有较好的示范引领作用,尤其在技艺创新、精品创作、人才培养、制度建设等方面有创新示范效应。

    三、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报主体。江苏省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主要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创作的主体(企业或个人)。

    第八条资质要求。大师示范工作室的申报者应具有“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或“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并取得国家级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申报者应身体健康,能胜任作(产)品的设计、制作等日常工作,能完成带徒教学、宣传推广等任务和活动。

    第九条有合理的人才培养机制和目标。大师示范工作室内应有3名及以上相对固定的传承人,其中至少2人具有中级职称或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及以上的称号、县(市、区)级代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资格。被认定后三年内新增传承人不少于3人,新增具有中级职称或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及以上的传承人不少于2人。传承人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敬业精神,有一定的艺术修养和工作经历。

    第十条有较为完善的工作条件。大师示范工作室应具有作(产)品设计、制作和展示的基本功能和条件,有相对独立的大师创作及传承人培养空间,除特殊品种和技艺外,大师示范工作室的面积一般要求达到100平方米以上。

    四、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自愿申报。申报者填写《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申报表》(附表),并提供以下相关申报材料:

    1、申报者本人的大师证书复印件、非物质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证书复印件;

    2、大师示范工作室内其他主要传承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大师证书和非物质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证书的复印件;

    3、能说明申报者与其他传承人关系的证明或材料;

    4、企业或个人工作室注册登记证照的复印件等。

    5、大师示范工作室三年建设实施方案(包括建设目标、工艺美术传承和创新项目的计划、传承人培养计划、工作室的管理制度等)。

    第十二条地区推荐。每年3月底前,由申报者向所在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核通过后,至4月底前联合将书面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分别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文化厅。

    第十三条专家评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文化厅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对象的基本条件、实施方案等进行评审,并结合实地审查,提出推荐入选名单。

    第十四条入选公示。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文化厅网站以及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艺博网”上对推荐入选名单进行公示并征询社会各界意见,时间一周。对公示反映的问题或异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文化厅共同组织调查核实并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名单认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文化厅根据公示后的反馈情况和异议处理结果,最终认定入选的大师示范工作室并向社会公布、授牌。

    六、管理与保障

    第十六条被认定的大师示范工作室应做好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积极落实建设方案,加大技艺创新、精品创作和传承人培养力度,加强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十七条各地经济和信息化委、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要高度重视大师示范工作室的评选认定工作,对属地大师示范工作室的建设、作(产)品设计、制作以及传承带徒等优先给予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充分发挥其在推动当地工美产业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推进文化繁荣、工艺美术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独特作用。

    第十八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文化厅对大师示范工作室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大师示范工作室进行绩效考核,对考核不达标的,将取消其资格。对考核优秀的,将予以宣传推广,并加大政策扶持。

    第十九条对通过认定的大师示范工作室,属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单位应大力支持其建设,帮助解决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等方面的困难。

    第二十条本办法(试行)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文化厅负责解释。

 

附表: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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