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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流企业“营改增”操作中的二点建?/td>
发布日期?016-12-26 来源:交通与物流?nbsp;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fontZoom(16)">?/a>?/a>導/a>〖/td>

针对前期对物流企业“营改增”的调研,发现物流企业在操作中存在抵扣项偏少、业务类型不清晰和税率使用不一等困惑,现提出两点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一、适当增加进项税抵扣项目。对于占有物流企业较大成本比例的过路过桥费、保险费、房屋租金等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对于一些相对固定而实务中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支出(如燃油消耗、修理费等)按照行业平均水平测算应抵减比例,将这些项目的支出作为减计收入处理,计算销项税额。这样,不仅照顾到物流业全天候、全国范围运营,不易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实际情况,也可大大减轻税收监管工作的难度

二、理清业务类型和适用税率。进一步明确“货物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的界定范围,采用不同的税率。既能够解决试点中货物运输业务税负大幅增加的问题,又能统一物流业务各环节税率,支持物流业一体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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