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负担,我国对小微企业减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防洪保安资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项政府性基金 一、对以下小微企业纳税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 1、按月销售额不超?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销售额不超?万元(含9万元)的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免征所属期?015??日起?017?2?1日,按增值税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2、按月营业额不超?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免征所属期?015??日起?017?2?1日,按营业税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3、对于既有增值税应税行为又有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月销售额不超?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销售额不超?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所属期?015??日起?017?2?1日,应按增值税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所属期?015??日起?017?2?1日,应按营业税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自2015??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防洪保安资金,对其他企业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防洪保安资金。免征防洪保安资金的小微企业范围,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011?00号)确定 三、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0人)的小微企业,属于2015??日后新注册登记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2015??日前注册登记的,?015??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