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 围绕企业升级、产业集聚、平台建?rdquo;,引导企?ldquo;产业转型、创新发展、质量提升、装备升?rdquo;,加快推进转型升级,增强核心竞争力,重点支持9br /> (一)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示范项目:鼓励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技术水平和整体素质,延伸产业链,进入新兴产业领域、br /> 申报条件:新兴产业产品当年销售收?0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销售收?0%以上、br /> (二)创新能力建设示范项目:依托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较为系统的研发设施、工程研究试验设施、系统集成验证平台、行业公用监测中心等综合性基础设施、br /> 申报条件:企业技术中心运?年以上,当年研发经费占销售收?%以上,当年软硬件设施和人才引进等投入300万元以上、br /> (三)高成长型和行业小巨人示范企业:着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示范带动作用大的骨干企业。鼓励企业向专精特新和规模发展转型,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br /> 申报条件:(1)企业销售收入、实现利润、入库税收同比增幅超?0%,当年销售收?亿元以上。(2)单个产品销售位列国内同行业?名或省内?名,占市场份?0%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当年销售收?亿元以上、br /> (四)高端装备提升示范项目:对照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计,突破关键技术,开发生产高性能和高质量的重大成套装备、关键零部件、重大改进换代产品等、br /> 申报条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行业领先,当年销售收?亿元以上、br /> (五)质量攻关示范项目:重点推动拥有名牌产品的企业开展质量改进活动,引导企业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开发新产品,并在提高质量水平的同时,实现节能减排、装备更新和安全生产,大幅提升名牌效应、br /> 申报条件:企业当年质量攻关经费投?00万元以上,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或国际标准,产品合格率达行业先进水平、br /> (六)产业集群建设示范项目:推进新兴产业集聚,培育一批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用地集约的新兴产业集聚示范区,提高集聚功能和效应、br /> 申报条件:省、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认定的市级以上产业集群和产业集聚示范区;承办、协办和组织参加省、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组织的经贸交流合作活动2次以上、br /> (七)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加快中小企业公共综合服务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健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提高对企业技术创新、管理提升、市场开拓等综合服务能力,满足企业共性需求、br /> 申报条件:(1)中小企业公共综合服务平台:省、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认定的中小企业星级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中心、创业基地),或受省、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委托开展的培训、管理咨询等公益性服务。(2)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托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相对集中区域建立的开放式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公共技术服务,上年度服务平台软硬件投入200万元以上、br /> (八)生产性服务业示范项目:重点支持工业设计、现代物流、会展等生产性服务业,推动与制造业联动发展,提高制造业增值和营销能力、br /> 申报条件:(1)为制造业提供工业设计、第三方物流服务,有效提升企业利润和综合竞争实力,技术人员、服务企业数量、主营业务收入等综合实力列行业前5名。(2)当年参加省、市政府主办的各项展览会、展销会和展示?次以上、br />
第三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凅/div>
第五 每个企业(机构)财政引导资金原则上支?0-100万元。同一项目,凡当年已享受市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安排、br /> 第六 专项资金市、区财政各承?0%、br />
第四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七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9br /> (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在网上发布申报通知、br />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向所在区经信局(经发局)申报。区经信局(经发局)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报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br /> (三)市经信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br /> (四)评审通过后的项目,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网上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拨付计划、br />
第五 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琅/div>
第八 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共同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主要检查、考核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财务信息质量等内容。区财政局、经信局(经发局)应当加强对本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br /> 第九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br />
第六 刘/div>
第十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br /> 第十一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