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9/strong> | 咨询 |
信件标题9/strong> | 绿都万和?区地下车库安装新能源充电桩的几点疑问 |
信件内容9/strong> | 市领导: 您好 我是绿都万和?区业主。响应国家关于绿色发展号召,新购一辆纯电新能源车,需要在自家私有车位增建充电桩,但是物业告知只能够由物业安装电表,接用物业电,计费为0.6?度,同时缴纳线路保养?.2?度,合计0.8?度。 与国家电网联系后确认“小区地面以上归国家电网,地面以下归物业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015?3号和《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 文件中分别指出“一、加强现有居民区设施改造。按“适度超前”原则,供电企业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含高压自管小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对专用固定停车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赁期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模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每个停车位配置适当容量电能表。……国家对居民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酌情给予专项建设基金等政策支持,地方政府要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施工便利。 我目前遇到的 现实情况却是与之不完全相符?,国家电网以先前与开发商及物业有协议为由拒绝为私有车位业主铺设安装计费电表?,物业安设电表后从国网买电转卖业主,电费价格没有公示告知。整个环节都没有做到透明公开 国家的政策我们积极响应,但非政府的正式文件,资料,协议,我们不愿意接受 恳请市领导对绿都万和?区地下车库私有车位安装充电桩方面提出指导意见、/td> |
留言时间9/strong> | 2022-04-07 |
回复时间9/strong> | 2022-04-08 |
回复内容9/strong> | 经核实您车位所在的地下室属于物业管理的用户变供电区域,根据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高压电气装置规程》,为防止混供可能引起的触电伤亡和重大设备事故,故无法再另外接入由供电公司直接供电的其他电源,敬请谅解?nbsp;考虑您的实际用电需求,建议您与专变管理单位(物业公司)协商接电环节(包括通电、装桩、表计、线路等)。专变管理单位(物业公司)可向供电公司申请将该部分电量按定比定量方式核算。供电公司将对这部分用电按照居民充电桩电价(不分峰谷)与物业结算(约5毛多)。物业向用户收取电费(根据苏发改价格发?021?008号文件要求,原则上加价应不超过供电向物业收取电费?0%)?nbsp;来函中有关电费合理性、电费价格公示问题可进一步联系价格主管部门、/td> |
回复单位9/strong> | 市工信局 |
主办单位: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承办单位:常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忂/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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